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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女士签署的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送交者: 雁过留影[☆★声望品衔7★☆] 于 2021-09-25 13:06 已读 3369 次 5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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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晚舟女士签署《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延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 ,是美加司法体系中一种特别的和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的控辩双方形成了旷日持久的僵局。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太可能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动,为了打破僵局,常常采用“延缓起诉协议”和解模式。被告人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通常是财务处罚),换取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起诉暂停。在起诉暂停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协议且不能有新的犯罪嫌疑,同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到任何限制。当暂停期满,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自动取消。这种协议对于被告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认罪”(knowledge any wrong doing),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美国,对涉嫌犯罪者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完全由联邦检察官自行决定,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或批准,经常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孟晚舟女士在签署的DPA协议主文第4条称:“4.The Offices agree that, if MENG is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he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the deferral period, they will move to dismiss the Indictment against her, as well as the underlying charging instruments against her, with prejudice and will not bring any criminal charges against her in connection with 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bank fraud, and wire fraud, as set forth in Counts Four, Six, Seven and Nine of the Indictment, respectively, or for any of the charges against her in the underlying charging instruments in this matter. Ms. Meng’s appearance will not be required for the dismissal.” 。
简单通俗地说,这段话的含义就是:“如果孟晚舟完全遵守本《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下的义务,则其将免于被指控触犯串谋银行欺诈、串谋电汇欺诈、银行欺诈、电汇欺诈等罪名。”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来了——“本《延缓起诉协议》下的义务”,具体有哪些?我们浏览了协议全文,抛开背后的未公开信息不谈,DPA协议下孟晚舟女士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续遵守联邦法、承认自愿签署本协议、确认未来放弃追索权等等.....
而最核心,也最为关键的义务,其实就只有一点——“承认本协议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是真实准确的。”(注:协议第6条:“MENG stipulates that she has reviewed the facts described in the Statement of Facts, attached as Exhibit A to this Agreement and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with the undersigned counsel and a translator, and that all of the facts in the Statement of Facts are true and accurate to the best of her information and belief.”)
读到此处,相信所有人都会好奇: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到底写了什么?这个问题,我们放到本文第二部分为大家详解。
现在,至少我们已经清楚的是,孟晚舟女士签署了DPA协议之后,只要遵守这份协议,没有所谓“新的违法行为”,不反过来向美国司法体系“找茬”,大概率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罪名”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知名学者陈瑞华教授在《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刑事合规》一文中的研究称,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往往适用在企业而非个人身上。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免除刑事责任作为代价,换取被调查企业进一步积极履行“持续合规义务”,改进合规流程。而如今,美国却将这一制度用在了孟晚舟女士个人身上。美国知道,协议签完,孟晚舟女士必然飞回中国,根本无从监督其“持续遵守联邦法律”。 6park.com

2、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到底有没有认罪?
先呈上我们的结论:(1)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没有认罪,也不承担任何罪名;(2)但她承认了若干事实,这些事实在美国司法体系下将可能对华为公司构成“潜在不利影响”;(3)这种“潜在不利影响”是有限的,并且即便孟晚舟女士不签署这份DPA协议,美国也会想办法搞到“替代证据”。
首先,如前文所述,DPA制度是一个免罪的和解制度,这意味着在美国刑事司法语境下,DPA得到顺利履行后,孟晚舟女士将不承担罪名,不负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要详细分析,在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里,孟晚舟女士到底承认了什么?因为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进一步了解孟晚舟女士是否“认罪”,以及未来华为可能面临怎样的“潜在不利影响”。
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里写到的几段关键信息如下(注意:附件A里的所有信息,都是孟晚舟女士在本次DPA协议中承认的事实):“In February 2008, after Huawei transferred ownership of Skycom from Hua Ying to Canicula,.....Canicula continued to own Skycom, and Canicula continued to be controlled by Huawei.”“These statements were untrue because Huawei’s operation of Skycom, which cause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prohibited services, including banking services, for Huawei’s Iran-based business while Huawei concealed Skycom’s link to Huawei, was in violat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s 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 31 C.F.R. Part 560.”
这两段话的大体意思是:2008年2月,在华为将Skycom公司的所有权从Hua Ying公司转让给Canicula公司,但华为依然通过控制Canicula公司来间接控制Skycom公司。但是,“由于华为隐瞒了这一控制关系”,而把Skycom公司说成是“合作伙伴”,导致金融机构(注:即汇丰银行)被误导了,进而汇丰银行提供了违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31 CF.R. Part 560条款的金融服务。
以上,就是孟晚舟女士承认的关键事实——“华为误导了汇丰银行”。 6park.com

孟晚舟女士没有认罪,也没有被定罪,其所承认的事实,确实可能对华为公司构成一定的潜在不利影响。 6park.com

3、美国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手段?
美国司法部要求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承认的事实,矛头是指向华为公司的。换言之,孟晚舟女士的这份不可撤销的陈述,美国显然准备将来作为打击华为的证据之一。
目前,针对华为的诉讼调查仍在继续,并没有因为孟晚舟女士的归国而终止。美国大概率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未来美中关系及其自身国内情况,决定对华为公司采取怎样的司法进程。我们可以预期,这份DPA协议会作为将来可能的司法进程中的证据之一。
如果从证据的证明力度来看,这样一份DPA协议,对于美国而言,几乎是其能够得到的“最小价值”的证据了。“华为误导了汇丰银行”,然后呢?没有然后了。这份DPA协议也未要求孟晚舟女士缴纳任何保释金、保证金或罚款。 6park.com

4、对中国而言,这是一场“胜利”吗?
对中国而言,这是一场司法层面的“平手”,却是一场赢得人心的胜利。 这是中方长期不屈抗争后的所能取得的最佳结果。以不认罪、只承认一些影响有限的事实为代价,换取人的安全和自由,同时也向全世界揭示了美国粗暴无耻的所谓“长臂管辖”,我们将其称为“司法上打个平手”,想来应不为过。
在中美竞争的大时代背景下,过往数年的中美磋商,虽然内情不为公众所知,但妥协与交换,必是题中之义。今天,孟晚舟女士的归国,足以证明中国始终把“释放孟晚舟”作为中美谈判中的一项长期诉求,孜孜以求,方得圆满。
孟晚舟女士曾说:“我做好了一辈子无法回国的准备。”这话中固然包含着勇气,但又何尝不饱含着心酸与无奈?对于心思险恶者,将孟晚舟女士“捆绑”成“英雄”,进而“牺牲”其个人自由,“以全其名”,并不是什么难事。可是,今天的中国再次向世人宣告:有些价值,是不能被用来交换的。中国,不忘记自己的公民,也绝不“献祭”自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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