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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没有《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送交者: 谈天论地[☆品衔R4☆] 于 2022-04-03 14:06 已读 1517 次  

谈天论地的个人频道

根本不存在中苏加盟条约。中苏两国怎么可能互相加盟?这个条约是网络伪造的条约。而且是伪造的特别拙劣的条约。稍微有点知识的人都可以很明显看出来。
可笑之一:中苏加盟。两个国家根本不可能合并,哪里来加盟之说?
可笑之二:签字人竟然是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最高领导人斯达林。级别都不相当。
可笑之三:竟然说强大的苏联要把外蒙古归还中国。当年连美国都和苏联划分势力范围。长城以北在雅尔塔会议上就被化为苏联的势力范围。虚弱的中华民国竟然能让苏联把外蒙古还给他。这太可笑了。编造的也太拙劣了。实际上,恰恰相反,国民党承认外蒙古独立。
可笑之四:竟然说苏联要把海参崴在1996年还给中国。连东北都被苏联占着呢,还谈什么海参崴?这可能吗?伪造条约的人说苏联怕美军出现在中苏边境。太可笑了。且不说美国已经和苏联划分了势力范围,就说这中苏边境,也是苏联可以轻易控制的。他用得着让出海参崴和外蒙古吗?
可笑之五:连蒋介石都承认是自己承认了外蒙古独立,放外蒙古进入联合国。编造条约的人该如何解释呢?
可笑之六:网上百度一下,就可以看见1945年国民党和苏联签订的 (中苏同盟条约)和1949年新中国和苏联签订的(中苏同盟互助条约)。竟然有很多心术不正和不学无术的人 相信中苏什么加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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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没有中苏加盟条约......
只有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1945年国民政府签订的......,后来新中国也与苏联续签了一份
所谓的“中苏加盟条约”是网上著名的钓鱼文《关于中苏2.31库伦战役真相》中编的,2月份怎么可能有31日?这明显是故意戏弄读者
退一万步,加盟两个字意味着一方将加入另一方的政治实体,难道是中华民国要加入苏联?
所以真相就是有人在钓鱼!楼主上钩了 下面是中华民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3]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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