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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制度是什么(2)午夜法官与三权分立
送交者: 凌飞电脑[☆★★★保守派右派★★★☆] 于 2019-03-29 2:49 已读 1031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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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制度是什么(1)制宪会议与两个西方
https://club.6parkbbs.com/nz/index.php?app=forum&act=threadview&tid=20074
说到“
18世纪末当时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和现今的一党候选人组成总统与副总统的竞选组合不同)
于是,继华盛顿同学回家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亚当斯在其任期将满的时候,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出任国务卿(也就是后来最牛的大法官同学),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6park.com

但是亚当斯没有好运。。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亚当斯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 6park.com

在这种党派斗争的丑陋斗争中,上演了一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的闹剧。。
继续往下说
联邦党人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强大的集权的联邦(政府),而民主共和党则提倡地方分权,这个矛盾说起来也是相当难调和 6park.com

当然,作为原本就是在一个黑屋子里面嘴炮震天但又不失契约精神的的制宪会议成员,最终联邦党人没有舞刀弄枪(当时总统和国会都控制在联邦党人手中)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试图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6park.com

当时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DC),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 6park.com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清一色哟。。。
(可见,美帝这种党同伐异的事也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所以现在我看到民主党清一色的投票时,我的内心是毫无波澜 的) 6park.com

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 6park.com

(在美国立国初期,很多制度都非常地生涩,也充满了漏洞,没有天然天生就纯洁完美的。。美国的政治制度也是从丑陋中一步步演化来的) 6park.com

而当时就有一位富商,叫威廉.马伯里,也刚好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倒霉的"午夜法官"威廉;马伯里)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6park.com

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于是,由于忙得一塌糊涂,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盖完印的委任令在国务卿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
而不幸的威廉.马伯里刚好就是这17人之一。。。

新上任的总统---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 早就对联邦党人搞这种“火线提干”的丑事非常不感冒,这下立马趁机借机发难,指示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6park.com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
于是第二天一上班,詹姆斯.麦迪逊迅速地完成了“垃圾”清理工作
而不幸的威廉.马伯里就生生地 被“垃圾”了
这个任命仅仅存活了一个晚上。。所以被称之为”午夜法官“。 6park.com

虽然说这个法官 也不过就是个DC这个地区级的一个小法官,连七品芝麻官都算不上,而且马伯里还是个家财万贯的富翁,
但马伯里本人却是很好地体现出美国人当官的理念。。
“俺当官不是为了求财,就是要为了体现自身的价值,俺有钱了,就想在其它领域找到自身的价值”
(几百年后,也有一个秉承同样理念的同样家财万贯的富翁,当官不求财,不但不要工资还倒贴了美好的退休人生。。这人,叫川普) 6park.com

所以虽然只是个治安法官这样的七品都算不上的芝麻官,他依然是情有独钟,
结果
却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直接告上了 国家领导人--国务卿麦迪。
(典型的民告官) 6park.com

这就是美国历史上大名鼎鼎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
(此处必须加粗加红加亮,因为此案对美国三权分立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6park.com

在当时刚刚诞生的美国政治制度中,有着许多的混乱与不成熟,
譬如这个党派相争搞出的“午夜法官”,
譬如继任的杰弗逊总统不管职务的任期时效直接否定前任的任命,
譬如当时对三权分立中对司法权的可有可无的态度、、 6park.com

于是,在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
当时麦国务卿叫当时的总检察长接了案子,总检察长这个“被告方律师”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
而且当马歇尔大法官

(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曾任美国众议院议员(1799年-1800年)、美国国务卿(1800年-1801年)和美国首席大法官(1801年-1835年)。
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时,这位麦国务卿对马歇尔大法官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基本上来说。。我认为当时
麦国务卿就是当高院是空气。。。 6park.com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
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
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6park.com

无论如何,似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从一诞生起就要夭折了。。 6park.com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当时还没有9位大法官) 6park.com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6park.com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6park.com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这个是怼行政权) 6park.com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6park.com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他同时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这个是怼立法权) 6park.com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 6park.com

最后本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原则,马歇尔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 6park.com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
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 6park.com

而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引用 6park.com

也就是说,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而是属于司法机构的事。
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法律的 解读者。 6park.com

从而,马歇尔为司法机构得到了一个极大的权力--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
也就是说,通过此案,司法终于和行政,立法达成了平衡,从而为 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 奠定了基础。 6park.com

PS:小花絮:
当时还有一个基本在后世人们看来也是很离谱的。。就是这个马歇尔大法官当事人本身。。。当时的马歇尔作为地位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国务卿时(1801年)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这显然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 6park.com

当然,美国机制的优点是能够自我修复这些混乱,比如在马歇尔之后,迅速奠定了司法独立,同时也规定了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官员,法官不得兼任,最高法官终身制等等规定,这种回避制度 从根本上杜绝了 官员自己当代表来监督自己 这种荒唐制度的出现 6park.com

先到这里,敬请等待(3) 6park.com

贴主:凌飞电脑于2019_03_28 23:13:1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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