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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人性-文化-制度:文化决定论和纳粹极权
送交者: Leon21[♂★品衔R5★♂] 于 2019-06-20 22:39 已读 543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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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文化决定论和纳粹极权

2019年06月12日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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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二战”时期的历史照片:一张是16个全身赤裸的妇女,一个跟着一个列队站在一道浅浅的沟壑里。其中两位怀抱着婴儿,一个婴儿的头倚着母亲的脖子,母亲用手护着婴儿的后脑勺。在这队妇女的一侧,是两名执行押解任务的看守(Einsatzkommandos)。另一张是这些妇女和孩子的尸体与另外一些受害者的尸体倒在地上,一名执行看守正在给尚未断气的受难者头上补枪。戈德哈根(D. Goldhagen)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中这连续两张照片视觉化地凸显了该书的基本主题,那就是,为希特勒极权统治杀害600万犹太人的刽子手中,绝大部分执行屠杀任务的都是像照片中那两位执行看守一样的普通德国人。是他们直接动手杀害妇女和婴儿,是他们自觉自愿地充当了为希特勒作恶的刽子手。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作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作出屠杀600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说反犹主义是根本原因,不仅是因为希特勒决心消灭欧洲所有的犹太人……而且还因为(普通)作恶者自觉自愿地杀戮和残害犹太人。”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反犹主义驱使成千的‘普通’德国人去杀害犹太人,如果这种事需要几百万人去做,照样有人去做。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人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1

 

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这种单一的模式,引发了许多论者对《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学术价值的批评。

 

但是,对我们来说,充分重视这种单一分析模式的局限,是为了提出一个纯学术研究之外的现实政治问题,那就是,文化决定论是否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与大屠杀类似的其他国家暴行,并对之提出相应的防止方案和设想相应的抵抗行为?为此,我们不是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去看待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而是把它看成由国家组织和推行的大规模压迫和残害罪行的一个例证。正如勒克普拉(D.LaCapra)所说,把纳粹屠犹当作一个例证,乃是为了在多种国家暴行之间建立联系、产生联想、形成比较,以得出旨在防止这些暴行发生的普遍教训。2然而,在与纳粹屠犹罪恶的联系、联想和比较中最重要的,恰恰就是戈德哈根所忽略的极权制度之恶。

 

一、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1996年刚出版时,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赞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3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50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正是以否定这些所谓的旧思路来立论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希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级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4

 

制度论的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妄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作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作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600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稍后还要讨论)。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38个警察营的19000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警察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101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101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101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作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200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成千上万的犹太人。

 

纳粹的劳动营政策同样也把犹太人和其他人种完全区别对待。纳粹特别针对犹太人,对其进行乖张的劳动折磨和残害。对关押的非犹太人犯,德国人总是尽量榨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劳动。为此,德国人总还能为犯人提供起码的生存环境和食品供应,保证他们的有效劳动状态。但是,在对待犹太人犯时,纳粹采取了经济上非理性的策略。犹太人遭受到连奴隶都不如的待遇,常常被看守驱赶,从营地的一端到另一端来回搬运石块。他们被毒打、被狗咬、被饿肚子。纳粹看管把劳动单纯用作折磨和残杀犹太人的手段。就在第三帝国最需要劳动力,不得不依靠700多万外国奴工生产战争物资的时期,纳粹仍然强迫犹太人犯进行没有经济意义的劳动。为什么会这样呢?戈德哈根认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德国人对犹太人非理性的仇恨。

 

德国人对犹太人最丧心病狂的残害形式是在覆灭前夕(从1944年冬到1945年春)强迫犹太人进行的“死亡跋涉”。当时,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已经与非犹太人区隔开来。随着盟军越来越逼近德国国境,纳粹把犹太犯人不断从一个集中营转移到另一个集中营。从地图上来看,他们的行军路线没有意义,没有目的,只是来回返折。戈德哈根特别详细地描述了其中的一次转移,从弗朗考尼亚(Franconia)的赫姆布莱希特(Helmbrechts)集中营越过捷克边境到一个大约120英里外的地方,120英里竟走了20天。跋涉从头至尾充满了恐怖,令人惊心动魄。已经极其衰弱的犹太犯人挨饿受冻、遭毒打、被残杀,而这一切竟然是发生在警察首脑希姆莱(出于他自己的目的)下达了停止杀害犹太人命令之后。看管犹太犯人的人员并不服从口头传达的命令,继续肆意残害犹太犯人,而居然以女性看管尤为残酷。戈德哈根强调的是,“一直到最后,从事屠犹的普通德国人都在自愿地、忠诚地、热情地杀害犹太人,有时候甚至是冒着自己被(盟军)捕获的危险”。5

 

警察营、无效劳动和死亡跋涉成为普通德国人对犹太人作恶的具有代表特征的方式。用戈德哈根自己的话来说,警察营“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对德国社会的感染是多么广泛,以致普通人都能变成刽子手。……死亡跋涉让我们看到,作恶者屠犹的欲念在德国人的内心埋得有多么深。他们做这件事多么用心,以致没有命令也能把屠犹进行到最后一刻。(劳动营的)劳役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是多么顽固,以致德国人甚至不惜以经济自我伤害的方式来对待犹太劳工。”6

 

二、人性和文化:从“普通人”到“普通德国人”

 

戈德哈根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和分析101警察营的历史学家。1992年,历史学家布朗宁(Christopher R. Browning)出版了《普通人:后备警察101营和在波兰的最终解决》(Ordinary Men:Reserve Police Battalion 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一书。7此书详细分析了该营500名成员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家庭和职业背景、恶行和在波兰进行屠杀犹太人(包括妇女和儿童)的细节。书里提到,营指挥官允许他们在屠杀母亲和婴儿时不参与行动,不作惩戒。但是绝大多数的警察营成员都自愿参加了行动。许多人甚至还在行动中以施虐为乐。有的成员是带着妻子来到波兰的,他们的妻子完全知道丈夫所做的那些骇人听闻的事情。

 

戈德哈根和布朗宁虽然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但他却完全否定了布朗宁对警营成员恶行动因的分析。布朗宁很重视纳粹反犹宣传对一般德国人的洗脑和蛊惑作用,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这些其他的因素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人群之中,因此可以称之为普通的人性因素。这里所说的人性不是抽象的人性,而是人在群体生活中都会具有的社会行为和心理特征。布朗宁称这些因素为“环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这些因素包括人在同伴压力下随波逐流,害怕因出头而倒霉,做坏事一次难、二次易,以妖魔化受害者来克服加害羞愧心,甚至还包括为邀功请赏而争功表现或损人利己。戈德哈根认为,普通德国人屠杀和残害犹太人,根本不需要这些额外的动机,单单仇恨犹太人就足以让他们坚信,他们的屠杀是一种正义行为。

 

戈德哈根单凭一些德国人积极、热情地杀害犹太人,证明所有德国人都相信“消灭犹太人是正义行为”,这个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说普通德国人相信杀犹太人是正义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觉得有杀犹的道德义务。这是戈德哈根和布朗宁的基本区别所在。在布朗宁那里,德国人不需要因为正义信仰才去杀犹太人,他们杀犹太人,可能是因为害怕被别人看成是“立场不稳”或者“孬种”,也可能是因为只有这样,他们自己才觉得是“称职”或者“正确”。但是,在戈德哈根那里,德国人杀犹太人是因为要服从自己心中的道德命令,不杀犹太人就是拒绝履行道德义务,就是道德失败。

 

不能否认,的确有德国人像戈德哈根所说的那样看待屠犹。但是很难设想,也很难证明所有当刽子手的普通德国人都把自己当作正义卫士。要设想所有的德国人都把屠犹当作一个来自内心的道德命令,就必须把德国人设想成一种与其他人类有别的异类。这正是戈德哈根所要证明的。但这却与事实不符。就在戈德哈根对“德国人”作国家性分析的时候,他也不得不在纳粹时期的普通德国人和战后的普通德国人之间作一个区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战后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所以现在的普通德国人就和“我们(美国人)一样”。8戈德哈根的这种说法恰恰暴露了文化决定论的“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其实是一个神话,更不要说纳粹宣传就是用这种文化决定论来证明所有犹太人都是劣等人种的了。

 

在思考像犹太人大屠杀这样的人道灾难时,人们会本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人对人怎么能这么狠,这么恶?人怎么可能作出这么离奇的大恶?这样的问题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人性解读。第一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非人性”或“反人性”的,并不是人性所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这样的恶。第二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人性所致,因为它就是人类所作之恶。第一种解读的逻辑是,人性本不恶或“本善”,恶是作恶环境压力和条件的产物,环境是逼迫人性变异的力量。第二种解读的逻辑则是,人性本不善或“本恶”,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性的恶倾向受到约束(约束力就是“文明”),而当外在的约束力瓦解时,人便可能无限作恶。第一种解读把恶看成是环境对人性的变异,第二种解读把恶当作环境对人性的放纵。

 

用文化决定论来解释人的作恶,文化便成为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变异力量。看起来它是否定一般人性,其实对它来说,一般人性反倒变得格外重要。因为唯有知道了一般人性为何,才能知道什么是不同于它的变异。对“人怎么能作出屠杀600万犹太人的大恶”这个问题,戈德哈根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德国人。德国人因为极端、乖张的仇恨而变成了另一种人,所以只有他们才能干出一般人类干不出来的恶事。这里就有了“普通人”和“普通德国人”的区别。布朗宁在101营看到的是“普通人”。布朗宁的“普通人”和我们自己很相似,因为我们在相似的“处境”中也会做出同样或类似的恶事来。但是,戈德哈根让我们看到的却不是“普通人”,而是“普通德国人”。德国人在种族信念上的乖戾和偏执使得他们成为与我们不同的异类。我们无法单单靠以己推人来理解他们的想法。要理解他们,我们必须像人类学家那样,以一种超然眼光孤立对待德国人,把他们充分陌生化为一种特别异类。

 

戈德哈根要揭示的是“个人作恶”的可怕情景,他要强调,是那些德国人干出了残忍、虐待、杀人取乐的恶行。他要说的是,必须有恶人才有作恶之人,恶的行为必然是由“恶的个人”作出的。但是,问题是,恶人并不就是恶的解释。为了解释人为什么会是恶人,解释者还是不得不到“恶人”之外去寻找原因,例如心理的失常、精神错乱、狂热盲信、思想走火入魔等等。戈德哈根提供的“国民性”解释也不例外。“恶人”之外的原因就是仇犹思想的极端偏执和走火入魔。

 

但是,仇犹思想在历史上和在别的国家都有存在,为什么屠杀600万犹太人的大恶单单发生在纳粹的德国呢?戈德哈根无法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维斯(John Weiss)在《死亡的意识形态》一书中对19世纪初到第三帝国的德国和奥地利社会作了研究。他的研究发现,反犹的种族主义文化确实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就已经在德国社会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这是后来犹太人大屠杀能够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维斯所观察的反犹主义却并不限于德国,它也包括了德国的邻国奥地利,而这恰恰是戈德哈根有意无意避免涉及的。9

 

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奥地利的反犹情绪远比在德国高涨。自1897年到1914年,在奥地利执政的基督教社会党,党魁卡尔·鲁伊格(Karl Lueger)很受民众拥戴,是青年希特勒崇拜效仿的对象。鲁伊格让希特勒看到,在群众中蛊惑反犹仇犹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政治力量。1911年奥地利国会选举时,三分之二的奥地利人把票投给了将反犹纳入竞选纲领的政党。这样的反犹浪潮在当时还是王国的德意志却并不存在。

 

可以说,纳粹式的反犹,它的发源地是奥地利。反犹仇犹并不是德国文化,至少不是德国文化才有的特征。希特勒那种混合了反犹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断种族战争的纳粹思想是他在奥地利时期形成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后的德国找到了扎根成长的社会环境。10在20世纪初的德国,最强大的群众政党是社会民主党,当时的许多普通德国人并没有完全受反犹意识形态左右。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反犹的政党在德国都是处于弱势状态,它们在国会里的代表从来没有超过2%。德国也一直是一个法制社会。威廉(Kaiser Wilhelm)二世本人是一个极端反犹主义者,但他却不同意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或者驱逐犹太人。这当然不是说,反犹主义在德国不是一种有影响的思想。但是,在1914年以前,反犹情绪远比德国强烈的除了奥地利,还有欧洲其他国家。直到德国于1870年统一的时候,德国从来没有出现过法国德莱弗斯事件(Dreyfus)那样的反犹浪潮。当时严重迫害犹太人的事件还发生在罗马尼亚和沙俄。

 

许多历史学研究都指出,比起纳粹的反犹纲领,德国在“一战”中的惨败和战后的社会恶质因素是纳粹在德国崛起的更重要原因。这些恶质因素包括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对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恐惧,再加上德国一直强势的民族主义和政治自由意识的相对孱弱。戈德哈根把反犹当作纳粹之所以能掌握政权、控制民心的唯一原因,是把一个本来十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如果反犹仇犹真的是德国文化和德国社会的根本特征,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犹太人在德国的经济和文化中能够有极高的成就,为什么这么多的犹太人在文化上和国族上认同德国,为什么1870年以后犹太人在德国享有公民权,为什么全世界的犹太人都把当时的德国视为一个值得向往的文明国家。

 

三、极权制度之恶

 

从人性恶论来看,纳粹屠犹只是“人类残忍”(human cruelty)的又一次发生,与历史上的其他人对人的虐杀和残害相比,它的规模虽然空前,性质却并没有什么不同。从文化决定论来看,纳粹屠杀只不过是德国人因为共同的错误信念,不可避免要犯下的罪行,纳粹上台只不过为这个罪行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的机会而已。这两种关于恶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认为,离奇之恶(大恶)必须有离奇的行恶者(邪恶者)。

 

华勒(James E. Waller)称这种思维方式为直觉性的“个人起源”模式。这一思维模式的逻辑是,普通人不可能作出离奇的恶来,只有特殊的人才能作特殊的恶。于是希特勒成了人性论中的“恶魔”,德国人成了文化决定论中的“疯狂”民族。华勒解释道:“我们之所以对作恶有这种简单化的想法,是因为它让我们相信:这个世界毕竟还是公正的,还是可以预测的。……它让我们自己还敢走进这个世界,也让我们还敢把自己的孩子带进这个世界。……如果在一个世界里,连普通人都能作出离奇的恶来,那在心理上就太让人不能忍受。”华勒指出,制度解释对恶的直觉个人起源观提出了质疑。制度解释强调,“普通人可以作出离奇的恶来……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离奇之恶都是在环境和组织的社会力量影响下(由普通人)作出的。”11这也正是对恶的制度解释不同于人性论和文化决定论的地方。

 

威斯特里奇(Robert S. Wistrich)对《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的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得出与华勒相似的结论。他指出,单单用德国文化来解释纳粹屠犹会“模糊犹太人大屠杀的特殊性质”,戈德哈根把读者的注意力从制度性的刽子手(那些坐办公室的、秘密警察和武装部队)转移到像101营警察那样普通的德国人,“(戈德哈根)强调的是历史长河中不断发生的人的残忍——残暴、虐待、杀人取乐,而不是大屠杀本身的独特性。大屠杀代表的是(国家有组织的)大规模杀害,由一个强大的、煽动仇恨的国家所支配。戈德哈根忽略了这一点,而这恰恰是最重要的事实”。由于戈德哈根一味突出德国人特有的残暴,他的屠犹分析淡化了德国纳粹极权国家制度在这一罪行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12

 

对于为什么在纳粹德国会发生人对人离奇作恶的大屠杀,政治思想家阿伦特和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的制度分析很具有代表意义。阿伦特着重分析的是极权统治的特殊性质和形式,而米尔格伦特别关注的则是人在特殊情况下“服从权威”的特征和后果。这两种分析都把着力点放在“普通人”而不是“普通德国人”身上。他们的结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制度作恶并不需要特殊的作恶者,普通人一旦被放置到邪恶的制度环境中,就有可能丧失独立的思想和判断,也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作恶机器的一个运作部件。能够把任何普通人都变成作恶工具,让不离奇之人作出离奇之恶,这才是制度之恶真正的可怕之处。

 

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从相对完善的极权主义中概括出一些关键因素:其中包括相互隔绝、无共同抵抗手段的群众、维持极权统治的集中宣传和组织手段,以及作为暴力改造人性实验室的集中营。

 

散沙型群众是支持极权主义权力的基础,也是极权主义之所以能够兴起并起作用的社会条件。“群众”并不是拥有公共生活共同价值和正义秩序的公众,而只是那些以相互隔绝形态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人群。由于群众个体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们不再拥有共同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价值发生联系,不再能形成真正的人际社会。他们之间有所联系,是因为一起被挟裹在某种“运动”之中,一起跟随某种意识形态召唤,一起服从某种不可抗拒的政治权威,一起崇拜某个魅力无限的伟大领袖,一起陷身于他们无力改变的制度之中。

 

这样的群众和极权体制是相辅共存的,极权体制需要以这样的群众作为它的基础,群众则只能在这样的体制中才能找到适合他们的政治组织形式。一般社会中公民或公众的政治组织形式(如相互竞争的独立政党、工会、社团等),在极权国家中都成为多余。阿伦特指出:“一旦群众因某种原因需要政治组织,极权运动即成为可能。……群众由于人数众多,冷漠被动,或二者皆备,无法结合成基于共同利益的组织,无法结合为政党或地方政府,无法结合为专业社团或工会。”1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败的德国一直处在动荡之中,这才给纳粹运动造成了机会。

 

极权必须依靠专制统治的组织和宣传。极权政党组织具有秘密社会的性质,甚至被称作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会”。14极权政党和秘密社会一样重视组织和效忠的仪式和象征,入党入帮都要有内部人员介绍,都要宣誓忠诚,惩处叛徒的手段更狠毒于惩处敌人。党和帮都有至高的“圣物”,“纳粹仪式的所谓‘血族’和布尔什维克仪式的列宁遗体,它们都使极权仪式带有偶像崇拜的色彩。……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会常见的组织手段”。15

 

极权宣传的作用因极权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异。宣传是为了吸引那些有待争取的群众,“在宪政政府和言论自由的条件下,群众还有获得信息的渠道,极权运动运用恐怖的机会有限,必须像其他政党那样……作出取信公众的样子”。16但是,极权运动一旦成功掌权,它就会用思想“灌输”代替宣传。要思想灌输,就需要恐怖,“灌输运用恐怖与其说是为了恫吓……不如说是在体现它自己的意识形态教条和谎言”。17反犹仇犹成为纳粹的意识形态“原则”和“政策”,与一般民众的种族偏见和歧视有本质的差别。一般情况下,就算许多人抱有某种偏见,少数人也可以选择拒绝这种偏见。在德国,为数不少的“雅利安人”和犹太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但是,一旦反犹仇犹成为极权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实施政策,人们便丧失了拒绝这种偏见的权利。

 

极权最本质的制度特征是恐怖和暴力。集中营是极权社会这部恐怖大机器的样板机构,它的样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显示极权制度暴力。阿伦特把集中营,而不是具体德国人确定为纳粹暴力的象征,强调的就是它的制度特征。

 

极权暴力统治有时未必就要从肉体上消灭人的存在,但却一定以三步程序杀死真实存在意义上的人。第一步是“杀法权之人”18,它发生在极权建立集中营、劳改营等等之前。它剥夺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摧毁人的权利,杀死他这个法权之人,这是全面宰制一个人的前提”。19

 

第二步是“杀道德之人”。杀道德之人使得被杀者“在历史上头一次成不了烈士”。极权统治下无道德清白之人。极权下的任何被害者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他人的加害,因此没有一个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遭遇的那种道德控诉力量。道德屠刀下的人似乎可以用“良心来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让人宁愿被人害死,也不愿因害人而活”。20但是,这种良心抵抗在极端严酷的极权统治下也会被摧毁。良心是一种纯个人的逃脱,“当极权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时,它能顺利堵死道德之人的个人逃脱之路,让良心决定变得极端可疑,模棱两可。当一个人的选择是要么出卖并因此杀害朋友,要么让妻儿送死的时候,当一个人的自杀会立即给家庭带来死亡的时候,他怎么作良心决定呢?他这时候已经不是在善和恶之间作选择,而是在谋杀和谋杀之间作选择。”21

 

在第一步杀法权之人和第二步杀道德之人以后,极权主义还有第三步更可怕的杀人法,它最终把人变为行尸走肉。它所杀绝的是人的个性思想和创造性。极权统治下的人无论受什么残害和凌辱都不反抗,“摧毁人的个性就是摧毁人的自发性,摧毁人靠自己重新开始的能力”。22极权一旦消灭了人的个性和创造性,它就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安全,那也是它所期望的最大成功。许多大屠杀幸存者的见证叙述都生动地描述了这种“三步杀人法”对受害者造成的比肉体死亡更可怕的残害。

 

阿伦特所关注的“极权杀人”比戈德哈根的“德国人杀人”有远为深刻的意义。“极权杀人”,被“杀”者不仅包括极权暴力制度的直接受害者,还包括这个制度中的许许多多加害者。这些加害者成为集权机器中没有思想和判断能力的螺丝钉(“工作人员”,functionary)。杀人刽子手艾希曼就是一个典型。艾希曼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如果我们被放置在他的制度位置上,我们也可能扮演像他一样的可怕的角色。正如德国历史学家莫姆森(Hans Mommsen)在1986年出版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德文本序言中所说,“极权以它的暴力和恐怖塑造社会中所有的人群,无论是充当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他们都同样适宜”。23极权统治造成了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在内的整体道德崩溃和人性死亡,这是“极权杀人”的本质含义。

 

米尔格伦著名的“权威服从研究”实验关注的也是普通人作恶的可能性和制度条件,因此常被称为“艾希曼实验”。这个实验是从1961年7月开始的,离纳粹分子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开始受审不过三个星期。米尔格伦设计这个实验,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艾希曼和他在犹太人大屠杀中的千千万万的同伙,会不会只是在执行命令呢?20世纪60年代以后,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邪恶被放在“人性悲剧话语”中重新叙述。邪恶和正义一样是人性的一部分。米尔格伦的“权威服从实验”显示,纳粹式的邪恶并没有随着希特勒的灭亡而从此消失,只要合适“条件”成熟,这种邪恶可能随时降临到今天世界的任何地方。在这些“合适条件”中最基本的一条,那就是在“组织化的社会环境”(organizational environment)。

 

在组织化的社会环境中,迫害的命令在一级级的权威科层体制中下达,执行者是被“引诱”而不只是胁迫参与作恶的。他被“权威”告知,他是在从事一项光荣、伟大、正确的事业,担任一项有意义、有贡献的工作,执行任务是为上级担待责任,等等。组织化的社会环境是一种同时涉及“人性”和“文化”的制度分析。它所关心的人性不是人的“原罪”,而是人在相似环境下会表现出来的共同行为趋向和特征。它所关心的“文化”不是笼统的“某国特色”,而是制约人们公共行为的政治文化,包括关于公共权威、个人权利和责任、社会正义、暴力和仇恨等问题的价值观。这样的制度分析是一种将作恶之恶去妖魔化的分析,但也是一种不允许作恶者推卸自己道德责任的分析。

 

米尔格伦实验揭示的不仅是普通人有服从权威的秉性和趋向,而且是这种秉性和趋向在普通人身上到底可能有多么强烈,多么盲目,多么顽固。正如勒卡普拉所说,米尔格伦的权威实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普通人在制度环境下都肯作出的离奇之恶。认识“普通人可以行离奇之恶”,目的不是接受恶,容忍恶,而是更有意识地拒绝恶,抵抗恶。知道我自己也可能行离奇之恶,目的是要在恶尚未离奇之时,就对离奇之恶保持警觉,“我们必须承认在我们自己身上有类似这种作恶的可能……我们努力理解、承认和比较(恶),并不是为了给作恶者不该给予的、乡愿式的宽恕,而是为了帮助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文化中能够面对那些尚不到离奇程度的类似的恶,也是为了对那些……在某些方面与纳粹之恶可以相比较的现有(恶)现象更加敏感”。24

 

极权制度使人心安理得地作恶,极权环境使人不得不作恶。在极权的特定环境下,整个社会的道德意识被扭曲,正义行为规范被破坏。国家社会中充斥着暴力和谎言,成为一个无恶不可作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仅靠人性不能抵御作恶的诱惑或压力,因此任何普通人都有可能离奇作恶,作离奇大恶。这种恶又加强并放大极权统治的制度之恶。在极权统治下,制度之恶不是个人之恶的简单相加。极权的制度之恶史无前例地扩充了恶,加深了恶,使它成为任何历史先例都无法解释的、一个随时在变化的黑暗陌生世界。对这样一个相对陌生的恶的世界,人们往往不恰当地试图用以往的思维去理解,这些思维就包括单纯人性和文化的途径。如果我们让自己只是局限在这样的思维之中,我们也就会低估极权之恶的可怕,也就会没有办法为认识和抵抗这种制度之恶作好准备。

 

1 Daniel Goldhagen,Hitler’s Willing Executioners: 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 New Yrok: Knopf,1996,p. 9.

2 Dominick LaCapra. Review of Lawrence Langer’s “Preempting the Holocaust.”Holocaust and Genocide Studies 14: 1 (2000): 102105,p. 102.

3 例如,James C. Scott称此书为这个研究领域中的“创新而有力之作”。引自Lawrence Douglas,“Review of Hitler’s Willing Executioners: 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 ”Commonwealth 124: 9 (May 9,1997),p. 18。

4 Raul Hilberg,The Destruction of the European Jews. Chicago: Ivan R Dee,1960. Hannah Arendt,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1963.

5 Daniel Goldhagen,Hitler’s Willing Executioners,p. 371.

6 Ibid.,p. 403.

7 Christopher R. Browning. Ordinary Men: Reserve Police Battalion 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 New York: HarperCollins,1992.

8 Robert S. Wistrich,“Helping Hitler.”Commentary 102: 1 (1996): 2732,p. 31.戈德哈根的说法为Wistrich所引。

9 John Weiss,Ideology of Death:Why the Holocaust Happened in Germany. Chicago: Ivan R Dee,1995.

10 奥地利在纳粹屠犹恶行中起了特别的作用。Robert S. Wistrich的研究发现,按人口比例,参加纳粹党的奥地利人是德国人的两倍。1938年Anschluss(奥地利并入德国)后,奥地利人口占大德国的8%,但却占党卫军人数的14%,占死亡集中营刽子手人员的40%,占艾希曼部下的70%。推动“最终解决方案”的许多主要人员都曾经是奥地利人,其中包括希特勒、艾希曼、恩斯特·卡尔滕布鲁纳(Ernst Kaltenbrunner Reich Main区警察首脑)、奥迪路·格洛博奇尼克(Odilo Globocnik,波兰死亡集中营的负责人)等。

11 James E. Waller,“Perpetrators of the Holocaust: Divided and Unitary Self: Conceptions of Evildoing.”Holocaust and Genocide Studies 10: 1 (1996): 1133,p. 12.

12 Robert S. Wistrich,“Helping Hitler,”p. 31. 德国历史学家莫姆森也同样指出,反犹主义士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他写道:“由于戈德哈根强调的是(普通德国人)在杀害中的暴力、虐待狂和快乐,他把读者的注意力从纳粹(对犹太人)迫害和灭绝的特殊性上转移开了。纳粹屠犹与早先有过的反犹浪潮或杀犹有质的区别,后者在人群感情冲动时高涨,在人群冲动消退时低落。正是这种传统式的杀犹经验,使得东欧的犹太委员会对纳粹屠犹作出了错误的估计,以为犹太人只要不还手,只要委屈求全,就能将事情化解。他们没有想到,以前那种‘撒野’式的攻击已经给纳粹井井有条的计划(和执行)所代替。”Hans Mommsen,“The Thin Patina of Civilization: Anti?Semitism Was a Necessary,but by No Means a Sufficient,Condition for Holocaust.”In Robert R. Shandley,ed,. Unwilling Germans?: The Goldhagen Debate. Lond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p. 193.

13 Hannah Arendt,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New York: Harvest/HBJ,[1951] 1973,p. 311.

14 Ibid.,p. 376.

15 Ibid.,p. 378.

16 Ibid.,p. 341.

17 Ibid.

18 Ibid.

19 Ibid.,p. 447.

20 Ibid.,p. 451.

21 Ibid.,p. 452.

22 Ibid.,pp. 453,455.

23 Quoted from Richard I. Cohen,“A Generation’s Response to Eichmann in Jerusalem.”In Steven E. Aschheim,ed.,Hannah Arendt in Jerusalem,Berkeley,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1,p. 274.

24 Dominick LaCapra. Review of Lawrence Langer’s “Preempting the Holocaust.”p. 104.

     

             出处 : 译者秦传安 6park.com


贴主:Leon21于2019_06_20 22:43:00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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