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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送交者: 24K铜[♂☆★★声望品衔12★★☆♂] 于 2020-02-20 2:46 已读 944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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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没有法律,也对也不对。说对,是在很多领域中国没有法律,比如从1949年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说不对,中国在多数领域不但有法,而且多如牛毛。甚至于连俺在北京居住的小区,电梯间都贴有“电梯乘坐规定”,洋洋洒洒有10条之多,满满写了A4复印纸一页。俺家住顶层,从底层进入电梯开始看此规定,到了顶层,俺才看完了3条规定。因此俺是在第四次坐电梯时才读完了该规定。此类规定不但在电梯间里存在,在电影院,商店,娱乐场所,以至于厕所都屡见不鲜。这些规定,守则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在国外基本没有。由此可见中国的立法不可谓不细,不全。 6park.com

中国法律条文很多不可执行,有和没有基本上差别不大。再加上执法机构,如警察,法官都没有认真对待法律条文,从这个意义上讲说中国没有法律是百分之百的正确。 6park.com

就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来说,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6park.com

首先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条列,就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底是哪个具体的部门,说明条文不够严谨。其次“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中的“必要”是如何定义的?谁来认定?什么情况下是“必要”?这些都含糊其辞。这次武汉肺炎,专家们认为发布疫情警告很必要,但是领导们认为过一个欢庆的春节比疫情更重要,所以发布警告就没必要了。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听谁的?不如改为“中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这样简单明了,责任明确,没有模糊的空间。 6park.com

再说条列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6park.com

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律文件措辞不严谨,其“应当”一词的含义仅仅是建议,并非必须执行,属于模棱两可。而且“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中的“早”字也含义模糊。“早发现”是比疫情发生的时间还早吗?当然不可能。是在疫情发生的两天之后吗?可是谁知道疫情到底什么时候发生?首例诊断日期并不等同于疫情发生的日期。这次武汉肺炎至今没有找到0号传染者,怎么确定疫情发生的日期?条列中的这个“早”字只能在疫情结束后,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评估后,才能说发现是早了还是晚了。这样就没必要将“早发现”等字样写入条列,写了也没法执行,做不到,纯属多余。为什么不能将该条文写的更明确一些?比如“政府部门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传染病,立刻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6park.com

据说该文件是国务院起草的,但是国务院可能缺少法律方面的专家,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不懂法律,审批法律文件生效的人是官员。因此文件缺乏法律方面的严谨,很多条款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它和俺家那个单元楼的“电梯乘坐规定”一样,都是摆设。
贴主:24K铜于2020_02_20 10:39:24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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