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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强行解读一下3月1日互联网言论管控新规
送交者: Lv200[☆★★★声望勋衔16★★★☆] 于 2020-02-27 10:37 已读 2756 次 4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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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强行解读一下3月1日互联网言论管控新规

 

刘雪菲

题图《坚定相信官方消息,不信谣,不传谣》来源:网信办官网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践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定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疫情蔓延/全民居家隔离的一个月里,立法机关丝毫没有懈怠工作;我们有了新的经济基础——造谣与传谣经济,遂国家及时出台了全新的互联网言论管控规定。(事实上,《新规》定稿公布于2019年12月20日,早于疫情爆发。)

这部特别适合当下“造谣与传谣经济”的新规,名字很好听,叫《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简称“《新规》”,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由中央宣传部部长领衔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订、发布。《新规》并非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针对网民和网络平台的规范性文件。

又巧了,我硕士考北邮那会儿,专业课考试指定教材正是《网络法》与《电信法》;入学之后,老师同学最常辩论的问题之一,就是“网络法到底是不是一个伪概念”。时隔多年,随着《新规》正式出台,这争论终于一槌定音。

尽管现在《新规》的立法层级还较低,但它影响如你我一样醒来睁眼刷手机的在座所有人,它特别重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升格为法律。故在此强行解读一番,聊蹭热点。

01 什么叫生态?

众所周知,网络并非有机物,系由电子终端和无色无味看不见也摸不着的信号连接构成,那么很明显,“生态”一词乃是借用。

对此,官方解答:“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首先,立法者浪漫地具象化了这个抽象的赛博空间,且认为“月有阴晴圆缺”之类的天气现象也存在于网络空间。

那么网络空间的天气现象由何构成?是信息,包含本条法规解读的公众号推文信息在内,我们大家发布上网的全部信息影响了这里的天气,时而符合人民利益,时而不符合人民利益。

其次,立法者以家长本位之姿态,为我们制订、发布了《新规》,该设定之前提在于,网民不具备筛选有害信息之能力,且一旦中招,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为《新规》出台之立法背景,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2019年12月20日就《新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新规》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新规》第二条)

02 治理谁?

《新规》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进行了列举式归类:

其一,正能量信息。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该类信息;

其二,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该类信息;

其三,不良信息。对于该类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

具体说来:

《新规》第五条


生活因你而火热新裤子 – 生命因你而火热
虽然经常听到“正能量”这个词,然对于其突然上升为法律概念,笔者还是感到相当懵逼。

来源:网信办官网 点击放大

http://www.cac.gov.cn/2019-12/20/c_1578375158671514.htm

最后访问:2020-02-15 14:23:04

扪心自问,本文属于“正能量信息”之第(五)款:“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属于“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信息。

《新规》第六条

违法信息很清晰,在前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及相应程度较低的《国家安全法》。在此专门规定中,对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罗列。

《新规》第七条,请注意第(三)款!!!
而这第三类“不良信息”最麻烦了,仔细一看,边界都挺模糊的。《新规》对该类信息的指引也仅仅是“防范”和“抵制”,这又是两个模棱两可的词。
可以想见,无论是内容平台还是信息作者,只能无限提高自我审查的标准;因为反过来,随时可能因为不达标而被拿下。

电影海报,来源网络,侵删

请大家记住以上三类信息区分,这是《新规》关键所在。看晕了也没关系,知道三个大类名称就行。
对其规制的行为主体,《新规》作三类区分:

6park.com

[iframe][/iframe]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但实际上,除网络平台(ICP/ISP)以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为业,普通网民都身兼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使用者两种身份。故下文只作两类区分,请大家对号入座。

03 对网络平台的要求
其实,我国法律体系对ICP/ISP的规制一直存在,比如贯彻“避风港”原则,日益动摇、不被司法采纳,而《新规》的发布则意味着,史上最严格的内容管理与审查时代正式到来。
对于第一波赛博格化的运营岗同学,有哪些新的“雷区”需要注意,以下我挑重点说。
第一,《新规》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负担起信息内容管理之责任:
其一,“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其二,聘请专门人员负责以上工作。

第二,发现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擦边球”信息,尽管不违法,但仍需要上呈、留底。
第三,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重点环节只能呈现“正能量信息”。
这里,“重点环节”又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全新法律概念(识记点):


《新规》第十一条,点击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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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很明显是仿照征信系统,具体来说,大概就是“你发的每一条信息,都将被载入历史的耻辱册”,以及我们熟悉的“POST被删得多了,就封号啦”。
第五,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依然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第六,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优秀操作展示

04 普通网民需要注意啥

除了一般的,不能乱说话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条:
第一,版主、群主负有管理责任(所以,轻易别拉群、建组,哼哼),并且鼓励群众举报;
第二,不得利用AI(人工智能)和VR(虚拟现实)相关技术干坏事;
第三,“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铤而走险》图源网络,侵删

05 法律责任
总算抖得差不多了。网络行业组织和网信部门监管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此处略去。终于到了我们最期待的,法律责任部分。
任何违反前述规定者,根据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轻重为大家梳理如下:
> 网民&平台

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以及留底报告。本条为兜底性规范,针对网民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平台需要做这一系列常规操作先;

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滚粗惩罚,永世不得上网);

常规责任:“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台

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承担行政责任;

须特别注意,违反《新规》第十一条第(二)款,被单列出来。即,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作为重点环节,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必须推送正能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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