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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自述
送交者: Lv200[☆★★★声望勋衔16★★★☆] 于 2022-06-27 9:22 已读 583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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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帆:张思之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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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口述 张帆/采写

一九七九年八月,我正参加高考评卷,学校派人通知我第二天去市委开会。他告诉我,这个会是审判”小四人帮”的准备会议,要审聂元梓、韩爱晶等所谓高校”五大领袖”。我被分派去审韩爱晶,并称是市委的决定,明日开始工作。

我不干,说我已经二十年不审案子,不会审了。关键是我对法院非常反感,那个门我不愿意进。他们看我态度如此,只得称这是党的归队政策,你不愿意回法院,就归到律师,总还合情合理吧?于是我回到了律协。一九八〇年,北京市选举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我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同时领导法律顾问处,任顾问处主任。

中国律师命运多舛。从党内指示《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的指示》,到《共同纲领》废除伪法统,国民党的律师制度自然在废除之列。一个突出现象是,解放初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旧法官、书记官还可有所留用,但律师却被彻底消灭。作为欺压百姓的反动角色,有的律师被判了刑,还有被枪毙的。

一九五〇年,出身律师的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史良提出要恢复律师制度,但没有得到响应。一九五二年、一九五三年,她又不断提出在几个大城市搞律师制度试点,仍未能形成政策决定。

“五四宪法”颁布,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正式要求在北京、上海等五大城市展开试点。一九五五年试点效果显现,律师一露头便很受欢迎,司法部随即要求在三十万人口以上城市成立法律顾问处,这是沿用苏联的名称,其实就是后来的律师事务所。

一九五六年,我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当时,中国律师制度仿效苏联,被纳人国家公职范围,接受政府统一领导,其实就是政权的一部分,归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一些民事案件、小的刑事案件还有点自主权,但像”反革命”这种案件就完全得听司法局的。到了”文革”期间,公、检、法都被砸烂,小小律师当然不会幸免。

当时首先是政治挂帅,政治上可靠的才有资格做法官、检察官,政治上不太可靠的去做律师,其次,有点文化就行了。我当律师时办案子,上面有要求,必须指定一个可靠的共产党员给我做书记员,搞监督。

一九八〇年,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司法部要求北京派出四名专职律师。辩护组负责人原本是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没想到他说什么也不做。

辩护组一共十七个人,其中,专职律师只有六个,我既是专职律师,又是党员,这个负责人就这么落在我头上。

当了一辈子的驯服工具,已经习惯于只要是组织交给的任务,都应当努力去完成。当时我就认为审判”四人帮”是正确的,他们这些是坏蛋,有罪,确实该审,不过客观上他们也需要有辩护人。

最早我被指派去征求江青的意见,担任她的辩护律师,结果被拒绝。后,我又被指派给李作鹏作辩护。司法部对我们确实是有要求的。第一条是事实部分不能动,说经过那么多人,审查了那么多年,这都是铁打的,绝对错不了。第二条是罪名不能碰,即反革命的罪名不能否定。但是,我们看了案卷之后,觉得有的事实不能不动,因为它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还是动了。

人们都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念念而已。这话,出之于估计,有对的一面,但也绝非全对。

关于李作鹏案,辩词中有两点是我顽强地坚持下来的。一是律师认为”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废话。在我看来,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对于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监督作用。二是对于李案的判处应考虑他”早年革命的历史”。辩词中的这点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反映着当时意见的不一。

我至今认为,对林、江”两案”中五位武将的罪过,如能考虑到各人的历史因素,会判得更为公允。作为律师,应把这层意思说到。

最后,李作鹏有两条罪名给去掉了。一个是另立党中央,再一个就是企图谋杀毛泽东,这都是很重的罪名。

案结后,我与苏惠渔教授会见李作鹏,他笑着说了这么一句:”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谈话结束行将道别时,他冒出了一句:”写了首诗给你,二十年后给你!”我无可奈何地答复他:”那好,我等二十年。”

二十年后的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六日,恰是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三十五周年,我辗转与李作鹏取得联系,来到他在京郊的新居。他把那首诗给了我,题目是”评律师”,内文是:”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一首典型的即兴打油诗,明白如话。所谓”公正,无偏”,在那个年代,承办那样的政治性大案,对处于萌芽状态的弱小律师,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个中况味,天人共知。但这是二十年前的被告人写给他的律师的诗作,因其从一个侧面真切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又自有其不同寻常的价值。

不过,他的”边鼓论”却如当年一样,重重敲打着我。一方面,觉得有点尖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它击中了要害。

一九八〇年八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法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而全国恢复的第一个律师协会就是我参与筹办的北京市律协者。

当时律协工作中有一项,就是主要案件集体讨论。有一次,一位老律师提交来一个案件,罪名是抢劫,我们集体讨论后认为顶多是抢夺,而且情节轻微,应做无罪之辩。但当时有个规定,做无罪辩护要报司法局批准。我提出不要报司法局,如果责怪下来责任我担。可那位律师还是报司法局了,司法局长说这个案子怎么能做无罪辩护?不允许。结果第二天开庭,律师按被告有罪来辩护,最后法官却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审判完,被告气得跳起来,指着鼻子骂这个律师。

到一九八三年”严打”,当时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非但没有律师辩护,反而律师都穿上警服、法袍投入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去了。当时还有一句名言,”这一次’严打’不发生平反问题”,意思是错了就错了。东北一个县委书记在大会上就说,同志们可以放心,这次没有律师跟咱们捣乱了。直到一九九六年《律师法》颁布,中国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严苛。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我国大兴安岭地区发生了罕见的特大森林火灾。时任图强林业局局长的庄学义被以”渎职罪”判处三年徒刑,我是当时”庄案”的辩护人。

这场罕见大火涉及一百万公顷土地,导致五万同胞流离失所,一百九十三人葬身火海,五万余军民历时二十五个昼夜才将其扑灭。我到当地详细了解了火灾发生经过和庄学义在当时及失火后采取的应对方式,清晰感知这位基层小吏被当成替罪羊受审的荒谬逻辑。我心有愤怒,认为必须还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其以清白。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直陈:我们对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我发现有的同志,在”庄案”上决心沿着明知是错误的小道走到底了。这就清楚地说明,依法治国,在我们国家还要经历多么艰难的历程。作为法律工作者,难道我们真的听不到民间的冤情和怨声?尊敬的公诉人同志,冤情一多,民心易失,这才真正是你们说的政治影响极坏的事。精彩的辩词让现场掌声不断。甚至一位坐在前排的公安干警,因为试图鼓掌而被驱逐出法庭。可是,判决结果并未因此而改变,反而很多人因为庄学义鸣冤而受到牵连,境遇凄惨。十七年后,庄学义案才得以平反。

庄学义是一个悲剧者。直到十七年后,历经曲折,他的案子才被发回重审,并且最终宣告无罪。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得到了一个无罪的结果。很难说这是进步,我只能讲他们终于承认了事实。不过,话说回来,原先判决之后他并没有坐监狱。因为当地监狱的人都认为他冤,就把他放了,没有关押他。

另有一场关于大火的案件。那是二〇〇九年八月。案件源起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四十四人死亡,八十八人受伤。该案中,深圳市龙岗区消防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被控玩忽职守。陈峰曾经是深圳消防战线上的一面旗帜,立功四次,受奖无数,甚至因灭火救人受伤致残。大火发生时,陈峰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事后却被诬指”玩忽职守”。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首先要弄清职守即职责何在及其归属。这个失火的俱乐部经三次消防检查均不合格,却居然开业。依据规定,消防合格的审核验收职守归属消防局和消防大队,陈峰根本没有资格、没有条件玩忽职守。结果,该案中消防系统只有陈峰一人站上了被告席,最后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陈峰比庄学义还要打动我。这是一个相当有人格魅力的人,他会让你掉泪的。他被宣判的第二天晚上六点多,包括他中队四十多名队员在内的一百多名消防队员排队去看守所看望他。看守所所长亲自出面,把他们分成组进去,一组出来再进去一组,公道自在人心啊。

律师天生就是要发出另一种声音的人。如果只允许有一个声音,扩大检察队伍就可以了,还要律师干什么?不能把歧见、异议看成异端,视为邪说,当作异己分子,进而予以打击。

鲁迅有一句话我记得很牢,”中国总得有人站出来讲话”,是这样的,总得有人讲话。大家都沉默那是死路一条。作为律师,没有别的出路,只有与不公、不义、不法现象硬着头皮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在原则上搞妥协。

二〇〇五年,我得知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冤杀一案,觉得太不像话了!又从报道中看到当地律师的办案方案,认为有点操之过急,又担心当地行政机关对他无理限制,所以主动提出拟办这个”申诉案”。没料到法院来回踢皮球,杀错了人连错都不认。你知道把聂树彬杀了之后,人家家里怎么过日子吗?那可是人家唯一的劳动力啊。太惨了!他父亲我见到过,快要得精神病了。

但是,至今我还是无力回天。当年因办理该案立功的人有的已经一路爬升。让他们改错谈何容易!我们做律师的,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能做什么呢?老百姓希望我们做什么,我们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做不到。这种局面,只盼有朝一日能够一改。

近年来,中国一些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屡遭侵犯,已演化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个别地方凭借公权力,正在从各个方面用各种方式剥夺私营企业的经济权利,积累自己小部门、小集团的财富。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就代理了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传。一位港商,卖掉自己所有的境外资产,带着专利,回到自己的家乡——中部某省投资办厂。几年辛劳,企业面临收获时却遭遇强权掠夺。有关部门意在霸占人家的企业和资产,为此,纪委连同检察院搞突然袭击,抓走当事人。由纪委出来搞港商,真不知道是谁家规矩。后来,案件进入诉讼,纪委又出面指令法院”中止审理”;再以后还召开由纪委、政法委,公、检、法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给当事人定罪,甚至公然提出”要判死刑”!有人提出证据不足,而且判死刑要经最高法院核准,竟有官员说”至少也要判无期徒刑”!并宣布这是”政治任务”。

如果梳理近些年来类似案例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其中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这个过程是从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开始的。民企间有时会发生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能走邪门歪道,买通公安,污指对方诈骗,公安就关人,然后就是拿钱放人,不拿钱就送法院,接着买通法院,制造错案,把民间经营方面的矛盾演化为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

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恶化、退化的趋势。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律师们是应该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是这一现实的制造者?

想说点实例者。大概五年前,我第一次听说,很多案子的判决书,是律师代法官写的。法官让他写判决书,说这话的人好得意哦,可我当时却受到了很大震动,一度认为他吹牛。不可能啊,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简直不可思议。后来,我从北到南开展了一番调查,让我大吃一惊,这种状况太普遍了。好多人跟我讲,哎呀,你怎么大惊小怪,都是这么干的呀,法官非常乐意呀,你代写,他好轻松啊。

我持有一个观点,某些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的坏毛病,是我们律师惯出来的。我们不那么宠,不那么惯,不那么奴颜媚骨,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硬是依法办事,能奈我何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促使大环境这样恶化?

在北京,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悲叹,甚至是绝望的哀号。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也只是一步之遥,坚持一下也许就跨过去了。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

来源:新世纪


贴主:Lv200于2022_06_27 9:24:04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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