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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受贿、强奸幼女 获刑7年半
送交者: 老新领导[☆★★大明大宋民贵★★☆] 于 2019-09-08 16:20 已读 982 次 1 赞  

老新领导的个人频道

人民日报 2019-09-08 18:39:59

阳朔检察微信公号截图

近日,阳朔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晓晖、员额检察官黎晓晴出庭支持公诉的本县首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于9月6日上午在阳朔县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

庭审中

该案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资源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阳朔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阳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朔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首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多次奔赴资源、叠彩等地区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核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向其宣读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7月25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阳朔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胡晓晖检察长向法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法庭着重围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量刑建议的合法性等方面展开庭审。庭上,胡晓晖检察长对该案中被告人的思想蜕变、犯罪历程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归纳总结阐释,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据悉,今年以来,阳朔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截至目前已办理认罪认罚案件23件27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比列达到100%,案件被告人全部认罪服法,未出现被告人上诉情况,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质效,为促进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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