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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同乡长乐的来美快二十年了 ,几年前和几个人合伙开歺馆。后来不想干了要退出 ,合伙人几个要买,钱已过一半,还有另一半正在调,要他先把合约签了,钱没有过完当然不能签了,可是这时他一同乡(合伙人之一)出来担保说没问题,有事他担了,此人住LA在我们那是有头有脸的人物,那OK了他签了走人了,这一走钱也没了,血汗钱啊!大家引以为见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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