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关于原创的个人浅见

送交者: lifebrilliant [♂☆★云梦泽船家★☆♂] 于 2025-10-06 15:20 已读3225次 8赞 大字阅读 繁体

关于“原创”的定义相信很多人都清楚,即便不清楚也可以通过工具自行查到,本文不做赘述。这里要谈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作品在媒体上发表时),很多时候仅凭定义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之所以会这样,原因是因为抽象意义上的“原创”与实际操作中的“原创”在主旨核心保持一致的同时于侧重点上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前者侧重方法,后者更侧重方式。


个人观点:原创的核心是独立——独立构思,独立表达,独立拥有;原创的构成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作品,其二是作者,只有在二者绑定在一起时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原创,否则单拿出一方讨论都不能阐明原创的完整定义。举例:定义曹雪芹所著小说《红楼梦》为原创,依据是作品及作者都是原创,此定义不会因为时间过去了二百多年,再版了多少次,经过了几家出本社的发行等等因素而改变。但如果单一地只谈作品或是作者就会出现问题。假设某名曰张三的人也出了一部同样的《红楼梦》,那么这部作品算不算原创呢?有人会说这是部赝品不是原创,没错,作品非独立,不能算原创,但问题来了,张三的确是这部赝品的原创作者,事情似乎变的有些说不清了。


前面的例子只是在一个假设简单条件之下,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会复杂百倍,因此在各国有关文化作品的法律中都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著作权人。


引入著作权人可以避免很多纠纷,是一个简单有效的办法,具体到留园网,一篇作品在这个平台标注在一个网名下发表,至于这个网名是不是作者本人还是什么其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此网名指向该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这里要稍微提一下,如果一个网名只是代理发布,则这个网名不构成著作权人,作品署名应保持作者本人,否则会侵犯到作者的署名权;代笔者同此理。解释二者关系最简单的参考可以对照出版社与作者的关系处理方式。


标注“原创”的最大意义就在于避免侵权,即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因此它不单单只是一个标识,更重要的是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网站可以规定,发文者在对文章标注“原创”发表时即申明所发布作品为原创作品,发文者为著作权人,一旦发生版权纠纷,责任由发文者自负,此项规定具有作为法律依据的效用。


 


注: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某一作品著作权的人,也就是拥有该作品的法律权利的人或实体


著作权人可以分为两类:


1. 原始著作权人

通常是作品的创作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他们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传播权)


2. 继受著作权人

通过继承、转让、合同约定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或组织他们通常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人身权仍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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