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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下江歌案邢责和废死
送交者: 日出东方朔[★★声望品衔10★★] 于 2017-12-21 8:01 已读 5077 次  

日出东方朔的个人频道

大家讨论轻重,说来说去其实就是在日本,犯罪成本低(当然不至于挪威,三个月抵杀一个人),凶手只要不是把两个女的连个妈都杀了刑罚弹性很低,15年20年也就是个看客数字而已。对于家属,知道凶嫌全是谎言,某些程度上来说已经很不错了,还了大概一个真相:故意杀人,预谋杀人,手段残忍。女儿选择去的国家是如此,虽然情理不是必要,但是程序上就要默认的有这样的心理准备或者事后的接受:有人害你女儿可以不死。刘肯定是满嘴谎言,人品也有相应的问题,但是现在这个世界尤其西方世界就是这样,无论对刘对陈,都不会火线逮捕刑讯逼供切断一切联系哪怕只是证人也各级别测谎拷打等等。哪怕证明了刘说谎,只要不至于是谋杀,她也不可能在日本做一天牢,就像陈,哪怕当庭什么都承认,是故意的,我手段的确残忍,我就是这样喜欢,也就是20年。



要讨论废死的倾向,无非的理由都是基于: 公民出生并不是人身权利属于国家,所以现代国家如果讲究所谓的契约精神就无论如何不能单方面取缔个体。其实这是个漏洞百出的倾向哲学思辨和对国家定义质疑的假命题,(但是融入了“死刑能不能减少犯罪率”,“法官不是万能,判错了怎么纠”等等实用价值,就有一部分国家也采用废死。 更实用的是一些国家会讨论30年的牢狱饭的建筑成本伙食成本不如通个电,一颗子弹。。。反向废死。。。




前者有哲学漏洞;得假设自然法学中所有人理性,所有人的尊崇已经存在的契约,而不尊重不存在的契约。但是,这世界上并没有给一个不理性的人一个契约,你杀人不会偿命,然后他签了并且杀了之后理性的申诉说我不能死因为我有一个护身契约。或者反向说通俗点 你都不理性的杀人了,然后过来跟我谈契约? 契约精神高于生命权?




后者是基于国家的功能性: 司法的权力是服务于国家的功能性的。废死的国家大部分的逻辑是,保护杀人犯的生命权,但是受害者的生命权如果能保护,在犯罪发生之前,之时保护,如果保护不了,司法用邢责和赔偿与受害者诉求,社会效益去交换,达到在不一命抵命的前提上的近似公平。 但是,康德说过,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能够用来满足正义的原则。生命权无价,法律的妥协做不到公平,只能无价的生命换无价的生命。这也是很有道理的。这个江母@的日本公务部门说,你们这样“保护”杀人犯,不是鼓励人们去日本谋杀吗? 我觉得日本乃至一些废死国家可以大方的承认,我们国家虽然主观不是如此意愿,但是客观结果真是如此(其实日本算重的,毕竟这个国家不如欧洲国家收入相对平均,福利还有信仰有差异)。如果类似杀人事件多了,甚至组团旅游专为杀同伴而到某些国家的事件多了,自然会有相应的法律弹性调整,例如增加死刑概率。现代国家执政合法性都基于维持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上,而不是绝对正义公平。世界上做不到绝对公平。如果20年徒刑,江母认为公平性100分能打个30分不及格的话,,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解决程度打分估计能有2分就不错了,正义不会迟到,前提是你得知道。题外: 想把什么转型正义当政策来执行的政府要么傻逼要么就是喜欢斗争还要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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