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强奸,因进入状态反坐男子致其肾破裂,如何评价本案?
【案例】31岁吴某在公园闲遛时,趁天黑,把28岁女子孙某拖进树林性侵。孙某起先还奋力反抗,但发现男子已经得逞后,干脆认真进入状态,反而翻身骑上这名男子,变被动为主动,却因为身体肥胖用力过猛,竟把男子左边的肾脏坐碎。 6park.com 6park.com 本案可能会有不同观点,认为妇女孙某的行为不违法,或是正当防卫行为,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情感归情感,法律还是要归法律,只能理性的分析案件的因果发展进程,才能得出既合乎情感,又符合法律的结论。以下笔者结合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6park.com 6park.com 吴某涉嫌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park.com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吴某趁天黑、公园无人的机会,强行将孙某拖入小树林,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由于吴某强奸行为已得逞,因此,吴某涉嫌强奸罪(既遂)。 6park.com 6park.com 根据刑法规定,财产性犯罪及满足一体化防卫条件时,存在事后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本案中,吴某实施的是强奸行为不是财产性犯罪,当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后,即使当场将吴某打死工打伤,也不能使得被侵犯的法益得以复原,因此,对于强奸行为的事后防卫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当然更谈不上正当防卫了。但是在满足一体化防卫条件时,即刑法保护的法益面临新侵害或危险时,可以对已经结束的加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防止法益再受侵害。本案中,没有证据和事实证明吴某强奸行为结束后,可能再次对孙某实施强奸,因此,孙某对吴某的事后加害行为不能评价为一体化防卫行为,即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 6park.com 6park.com 孙某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为想象竞合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park.com 强制猥亵罪是指采取性交以外的方式,侵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同强奸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罪名,将强制猥亵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儿童扩大至成年男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因此,妇女针对成年男性的强奸行为评价为本罪。
本案中,吴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果,孙某发现吴某的行为已得逞,变被动为主动,与吴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同时,我们注意到,强制猥亵罪没有象强奸罪那样,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时,因其暴力等手段行为或猥亵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及以上结果时,只能将该结果另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罪系一行为触犯不同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形,从一重处罚。本案中,孙某在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致吴某肾脏破裂,当属重伤,因此,对孙某应按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罪处理。 6park.com 6park.com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吴某涉嫌强奸罪;孙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也许有人要说,被人强奸了就不能采取任何措施?答案是否定的,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是扭送或报警,让强奸者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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