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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携刀无故围殴少年,一人被反杀,少年是否有罪?
送交者: 天王老子不怕打[★★声望品衔10★★] 于 2021-08-24 20:08 已读 640 次  

天王老子不怕打的个人频道

江西安福县王某纠集7名男子携带匕首、柴刀等凶器,闯入宾馆房间,对16岁的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抓过旁边的水果刀,对人群乱刺,造成其中一名男子死亡、两人轻微伤。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吴某实施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

本人认为,该案是正当防卫,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殊正当防卫规定,不是防卫过当,吴某无罪。

主要理由:

一、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本案被告人吴某另有其他聚众斗殴犯罪,不属于本问题讨论范围。如果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与本案正当防卫事实系同一事实,则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要理由:

如果吴某与对方相约斗殴、造成对方伤亡,双方均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斗殴无防卫”,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对此,检察机关、法院的观点是双方不是互殴,对方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吴某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本人同意此观点。

二、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均无异议

本案,吴某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故其实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性质。对此结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被告人均予认可。在此,理由不作赘述。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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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一方行为属于正在“行凶”,对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吴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特殊正当防卫?关键是界定对方的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

检、法两院观点是:对方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但不属于“行凶”,故吴某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应当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本案吴某的行为造成对方一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情形。

本人认为,检、法两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方行为属于“行凶”,故吴某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且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其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

王某纠集7名男子携带匕首、柴刀等凶器,未经允许闯入他人登记居住的宾馆房间,对年仅16岁的吴某进行围殴。吴某无任何过错,身单力薄,面对多人围殴,且对方随时可以使用凶器的危险处境,其要么选择让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实施,是死是活听天由命、顺其自然,要么选择反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吴某在狭小空间、退无可退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反抗对方的不法侵害,随手抓过旁边的水果刀,对人群乱刺,造成对方人员受伤,对方才停止不法侵害。事实上,王某等多人持凶器围殴吴某,其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吴某等人的人身安全。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事实上已对吴某等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可以认定为“行凶”。此时,吴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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