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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的违反国际法问题
送交者: add321[☆★★add321com★★☆] 于 2023-09-05 3:48 已读 2381 次 4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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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的违反国际法问题 6park.com

日本核污水排海一时爽,但今后面临一系列违反国际法的问题。 6park.com

美国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NLM)是美国政府机构之一,有许多部门,其中就有专门针对管理放射性暴露危险性因素的部门。不过,这里提及是美国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NLM)上有一篇非常不一般的文章或论文,也即:日本核污水排海后面临一系列违法的问题,当然,文章说明了法律方面涉及违反日本法律,违反中国法律,以及违反国际法的方方面面。 文章强调了中国方面可能采取的法律的方方面面;但这种文章在美国政府机构管理的范围内正式出现,却有一点意外,美国政府是否先默认这类文章或某些观点,当日本今后有不听话的时候,美国政府是否也以法律为要挟,向日本索赔天价,从而握紧手中对日本的牵绳,这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6park.com

美国毕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话语权,现在美国为了堵中国,对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装看不见,正如一幅漫画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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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后,谁敢保证美国人不玩妖娥子,美国人需要牵紧狗链子的时候,动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手段都会是小事一件。如果今后是这种局面,那只能说日本是真缺乏政治远见家,都是追求眼前利益者,日本人自己给自己脖子上系根绳子,等着别人今后可以牵紧点。 6park.com

文章提到,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核安全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没有明确反对将核废料排放到海中,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可能造成越境影响的事故缔约方的义务。日本政府将福岛核废水排放到海中的决定及其未来的排放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作为《核安全公约》、《伦敦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如果在没有履行跨界环境评估、通报和谈判义务的情况下,故意决定将达不到ALPS处理标准的福岛核废水排放到太平洋,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应对其排放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国家和民事责任。  6park.com

文章说明,福岛核废水一旦排入大海,将造成严重危害,对各方面造成社会和经济影响;日本政府将福岛核废水排放到海中的决定和行动是违法的。 6park.com

文章的观点和立场: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源头自位于它落下的地方。如果日本坚持将自身利益置于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上,坚持采取危险的步骤,它肯定会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并在历史上留下污点。 6park.com

文章的有关国际法方面根据: 6park.com

1)福岛第一核电站(NPP)事故发生后,在中国大多数城市和省份的大气中检测到来自该来源的放射性核素(如131I和134Cs)。此外,中国国家海洋局在福岛核电站泄漏三个月后监测了日本东部西太平洋水域海洋环境中的放射性。根据监测结果,在海水样本中检测到放射性核素,监测站中94%的样本含有134Cs,这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的。此外,71%监测站中137C含量超过中国海域背景范围,137C和90Sr含量分别为300倍和10倍于中国海域背景范围。 6park.com

2)风险评估是基于上述科学证据,对福岛核废水排放的后果做出适当和充分的评估,主要由专业学者进行。然而,一旦福岛核废水排放到海中,将导致以下危害:不可逆转的损害、多方面的安全隐患和世界性后果。其风险可评估和概括如下:1)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和动物变异; 2)水产品、水果和蔬菜、大米,甚至许多化妆品领域的辐射水平超标; 3)太平洋沿岸所有国家人民的健康。 6park.com

3)日本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将对各方面造成社会和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健康环境权、发展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上。8年2021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正式承认健康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福岛核废水含有多种放射性元素,可能破坏环境和人类,并严重影响海洋资源。毫无疑问,这种排放行为将严重侵犯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环境是全人类共有的生态系统。环境法律关系的每个主体平等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任何主体都不得损害其他主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尽管日本可以获得和利用环境资源,但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后排放了核废水,并拒绝履行保护健康环境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国家或地区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 6park.com

4) 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它承认不断改善福祉的每一项人权。该权利于1981年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2条中首次得到承认,是一项明确的个人和集体权利。联合国随后于1986年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宣布了发展权,该宣言由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日本排放福岛核废水侵犯了每个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的发展权。首先,将核废水排入大海将损害经济发展层面的发展权。因为核污染会阻碍邻国的渔业,限制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无法保障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享有同等的环境发展权。第二,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将损害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发展权。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核污染的不可逆转性将严重破坏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6park.com

5) 财产权也是基本人权。日本排污法的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海产品产业、旅游业和餐饮业。由于沿海地区土壤功能受损,受污染地区的公民被迫迁往其他地方,可能浪费更多的经济利益。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一年后,日本政府公布了一系列福岛第一核电站避难区公民补偿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的补偿,包括土地和房屋,房屋资产,如家具和电器,以及运营和工资损失。此外,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相继推出了许多关于核事故受害者经济赔偿的法律先例。例如,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判决,11名原告有权在152年要求经济赔偿,包括从福岛县撤离到爱媛县的经济损失赔偿。日本的救济措施充分证明了福岛核电站事件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然而,日本政府没有回应或制定计划来补偿其他国家和地区因福岛核电站事故和排放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park.com

6)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四条,日本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并应采取符合本公约的一切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此外,它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事件不会因污染而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或蔓延到其行使主权的地区之外。考虑到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会增加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日本应“通过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量,评估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或影响”,发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提前向IAEA(国际原子能)和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国家通报排放计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乌拉圭河上的纸浆厂案中,国际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估建议。国际法院认为,如果工业活动对跨境环境和资源共享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因此,日本在排放核废水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向利益相关者报告评估结果。然而,日本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由于日本政府向海排放核废水的决策程序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民主性,日本政府涉嫌违反《公约》规定的程序义务。 6park.com

7) 日本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日本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是否有更合适的替代方案,是判断日本“个别或联合酌情采取符合《公约》的各项措施”的标准。政府考虑了五种处置路径(地面注入,控制排放到海中,作为蒸汽排放,作为氢气排放和地下埋葬的凝固)]。在南部蓝鳍金枪鱼案例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庭)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申请国)的提议,命令日本终止其试验性捕捞南部蓝鳍金枪鱼的计划。本案的意义在于,法庭在预防原则中限制跨界渔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1992年《里约宣言》的规定和精神。关于日本的核废水排放,没有足够的科学确定性来证明排放法前后排放的危害。因此,可以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退化。 6park.com

8) 然而,日本政府坚持选择将核废水排放到海中的计划,这大大增加了严重破坏全球海洋环境的风险。这足以证明日本政府没有“采取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有措施”来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此,将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防辐射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未来的排放行为应符合现有的安全排放标准。目前,安全排放核废水的国际标准可以根据《海洋法公约》和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公约》)确定。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二_七条,“各国应通过法律和规章,防止、减少和控制陆上来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考虑到国际商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做法和程序。这一点已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承认。例如,《伦敦公约》规定了允许倾倒的废物及其最低豁免浓度。日本未来向海中排放核废水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首先,放射性核素的活性浓度高于国内法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安全排放标准,因此不可避免地违反了法律。其次,放射性核素的活性浓度低于相关安全排放标准,日本政府应以公开、透明、民主为前提,通过检查监督机制予以确认。此外,日本政府应及时更新核废水入海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否则,它仍然是非法行为。 6park.com

9) 国际社会各方应在破坏性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合作。它是国际合作原则的组成部分,是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确应用,也是日本核废水入海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佳说明。损害行为发生后的损害赔偿和救济是基于日本在其国际非法行为造成跨国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日本国内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选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4条的规定,中国被害人有权向日本或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此外,日本和中国国内法可以作为审理福岛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适当法律。 6park.com

10) 日本是原子能机构1994年在维也纳通过的《核安全公约》的签署国。国际原子能机构在1994年通过为成员国建立标准的《核安全公约》加强了其监管权力,但它无法验证是否达到标准,也无法惩罚不遵守的国家。国际环境法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在违背国际义务,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跨界损害时,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原则的要求可以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中看到:正如《预防危险活动造成越境损害条款草案》的序言所记录的那样,重要的是,由于涉及危险活动的此类事件而遭受伤害或损失的人不应承受这些损失,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也就是说,一国赔偿某些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法律义务已得到国际社会的一再确认,并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6park.com

Reference: 6park.com

Legal responses to Japan’s Fukushima Nuclear Wastewater Discharge into the sea - PMC (nih.gov)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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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主:add321于2023_09_05 13:59:18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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