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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死者家属向公司索赔140万元,该赔吗?
送交者: thegnailer[♂★★声望品衔9★★♂] 于 2022-03-10 16:46 已读 8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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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充满意外,并且没有人知道意外何时到来,可能是走在路上头顶落下一堆垃圾,也可能是缓行准备转弯结果后车追尾,更有可能是才入职2小时却猝死……令人痛心的是,以上都是真实案例,其中入职2小时猝死就发生在2020年,家属索赔140元,网友吵上热搜。



该不该赔?这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先来梳理一下过程:2020年10月,上海某防护用品公司因为工期紧张,就通过中介公司招了一位操作工,即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李某伟和该防护用品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立马入职到岗。

都说了是加急工,晚上的时候其实也有很多工人加班加点,大家习以为常,谁知道李某伟22时20分入职,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突然晕倒在地,其他工人虽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最终李某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于是一场纠纷轰然而至。

李某伟是家里的顶梁柱,其河南老家家属听闻噩耗痛不欲生,连忙赶到上海处理相关事宜,同时也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认为员工在岗位上猝死,公司无论情理都应该承担责任,所以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补偿款140万元,那么公司要不要赔?



首先其实如果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死亡,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一味找单位要赔偿,而是应该按照正常程度申请工伤,因为一味找单位要赔偿,引发劳动纠纷后,会延误工伤认定时效,一旦错过就没有工伤赔偿了。

该案想要认定工伤也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指的“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的满足条件为:

1. 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2.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这些疾病可以与工作原因没有任何关系;3.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伟猝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也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下来后,会根据是一般工伤、工伤致残、工亡、下落不明的情况,确定保险和单位需要赔偿的部分和具体的内容,只要省市没有特别规定,像一般工伤,那么公司一般只需要在员工请假休息期间照发工资,如果是工伤致残可能需要提供护理。

剩下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比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还有因工死亡情况下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不过该案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件事情于工伤认定上其实比较艰难,因为公司招聘的是加急工,又是让对方先试工,所以根本还没有来转移社保关系,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很明显是一个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点,家属不管懂与不懂,似乎只能找公司索赔。



然而公司辩称,虽然悲痛和惋惜,但李某伟才刚入职2个小时,属于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安排体力劳动,员工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公司也没有过错,不属于侵害人身权,也就不需要进行补偿,顶多只能人道主义补偿。

公司说的其实也没有错,但首先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试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工只是公司了解招聘者的一个手段,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浪费”一些时间和资源给出的一个借口。

也就是说公司和刘某伟之间,即使李某伟只工作了一分钟,也应当看做李某伟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这为由拒绝赔偿,当然公司也确实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无需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看4要素,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过错。



该案中虽然有李某伟死亡的损害事实,但公司并未出现加害行为,就更不存在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如果硬要说过错,如果李某伟是个人饮食不当、作息不规律导致的死亡,他反而是自己猝死的过错方,总而言之,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

公司其实配合态度也很好,一再强调自己不是不想赔,只是疫情期间收入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房租都是一个问题,140万元简直是雪上加霜,他们是真的赔不起,所以请求家属理解,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人道主义补偿款。

这件事其实对家属和对公司来说都挺不幸的,家属失去了一个顶梁柱,获得的赔偿却十分有限,公司本来经济就不好员工还突然死亡,那么该案给大家的启示其实也很明了,那就是珍爱生命,法律也应该要明确刚入职还没来得及交社保的工伤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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