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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专栏作者魔王 旅居新西兰自由撰稿人
送交者: charmant[御史大夫★★★☆] 于 2017-05-26 9:29 已读 10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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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王:网红穿国旗装蹭红毯,被侮辱的不只是国旗

2017-05-24 07:45:27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魔王】

没有作品参赛,却在戛纳电影节蹭红毯的一位毫无名气的中国网红——徐大宝,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组她走戛纳红毯时的照片。照片中她身穿一款鲜红色露背长礼服,裙摆上点缀五颗黄色五角星,该礼服与中国国旗在组成元素、颜色搭配等方面完全一致,她也承认自己的衣服就是中国国旗图案。这件事引发了网友关于“侮辱国旗”与“宣扬中国风”的激烈争论。

这里并没有证据证明徐大宝在公共场合“故意损毁践踏国旗”,即使穿着露背国旗装,她在红毯上的动作和神态也是正面积极的,她的礼服也不是由一面国旗裁剪而成,并不算毁损。所以在这件事中,出现国旗元素与直接被侮辱能否划等号,网友的意见很不一致。一些网友那样将其与赵薇日本军旗装事件相提并论,也没有激起多少共鸣。

然而,很多人又总觉得哪里不对,仍认为国旗没有被尊重。

其实,不对的地方是,国旗被徐大宝用作了广告用途,为自己谋私利,国旗成为其赚钱道具。她违反的并不是《国旗法》第十九条,而是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很多网友列举了大量国内外的国旗装的案例,以图证明穿国旗装是一种合理的、自由的、很酷的的事情,甚至表示“记者、运动员都干过”,很有“和尚摸得我摸不得”的愤慨。其实单就这事,国旗装恐怕还真是记者穿得,运动员穿得,其他人穿得,就是网红穿不得。

徐大宝的职业是网络女主播和网络剧演员,之前并无名气,鲜有人知道她的存在。网红的赚钱模式可能大家都清楚,就是单纯地靠知名度来换钱。只要有知名度,就能直接变现,如她可以在直播平台上获得更多的打赏。最近赵本山在他女儿的直播平台上露了一下脸,并没有表演任何小品,当天就获得了400多万人民币的打赏。可见,网红其实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们的知名度就是商品,那么任何可以提高他们知名度的东西,就是广告。

在戛纳电影节这一国际场合上,中国国旗就代表了中国,是中国的“商标”。中国在国外的知名度远远要大于这位网红在国外的知名度,所以穿国旗装就是在利用中国的“商标”为这位网红个人做广告。

客观来讲,这网红通过国旗装提升了自己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在中国国内,她的照片频繁出现于各大新闻,热度甚至超过戛纳电影节上参赛参展的其他中国明星。由于网红这职业的特殊性是知名度可以直接换钱,因此中国的“商标”国旗,就这样被她利用来换钱了,换而言之,国旗就这样被“侵权”了。

这位网红事后辩称,她这样做是为了展示中国元素,响应“一带一路”,是为了爱国。她在戛纳电影节并没有作品参展参赛,却跑去蹭红毯,真的是为了爱国?

中国早已不是无名气的弱国,并且无论是资本投资、电影市场还是获得官方邀请的演员数量,中国在戛纳电影节都已很强势,根本不需要一个不知名的网红穿国旗装为国家形象做宣传。中国的名气要比她大得多,反而是她沾了国旗的光,借国旗宣传了自己。

可见此人的辩解纯属狡辩,虽然国旗并没有被她侮辱,但公众的智商却被她侮辱了。

分析此事的性质时,有三个因素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当事人为网红,二是发生地是国际性的公共场合,三是她原本并无名气。这三个性质可以判定她利用国旗装获得了私利。

假如她不是从事靠知名度赚钱的职业,或者发生地为日常生活的场合,那么她穿国旗装才可能算爱国行为。再或者她是国际上鼎鼎有名的名模,在外国家喻户晓,比国旗或“中国风”都有名,那么她穿这样的礼服,才算“宣扬中国风”,而不是“揩国旗的油”。

总之,客观上通过穿国旗装而赚取私利的,都算违反《国旗法》第十八条。

关于国旗的法律规定,在国外也是有争议的,执行起来并不统一,以至于很多国人都有类似“美国人不也都经常穿国旗装吗?为什么中国人不可以?”的抱怨。

其实《美国法典》第四卷第一章第八节就对使用国旗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d款规定美国国旗不可以用作服饰、寝具和帷幕(d. The flag should never be used as wearing apparel, bedding, or drapery.);

第i款规定美国国旗不可以用于广告目的。(i. The flag should never be used for advertising purposes 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第j款规定美国国旗不可以用作戏服或运动服(j. No part of the flag should ever be used as a costume or athletic uniform).

然而,由于几起“火烧美国国旗”的案子(如公诉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法令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冲突,再加上一直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出台,因此这些条文实际上成了“僵尸条文”。也因此,美国普通人穿国旗装在美国招摇过市,虽然名义上非法但并不会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法典》第四卷第一章第三节中明确用了两个“with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限定词,规定“仅在华盛顿特区内”如果有人将美国国旗用于广告用途,会被法院酌情处以100美元以下罚款,或30天以下监禁的轻罪,这个是唯一具有可行性的条文。所以类似徐大宝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华盛顿特区以外,最多只能在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

再看中国的《国旗法》,虽然对“侮辱、损毁”国旗的行为有具体的量刑规定,但对“国旗侵权”的行为也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事实上随着中国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明显对国旗侵权的行为也应该被人们重视。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禁止将国旗图案用作广告、商标用途,但也有一些国家默许甚至鼓励这么做,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但也是有条件限制的,甚至需要请示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指导。

新西兰文化部网站上的信息称新西兰国旗可以有条件用作广告用途

可见国旗是否可以用作广告用途,并不是普世统一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而地方人情风俗不同,法律也多不一样。

中国的国情与国外不同,如英、美、意、法的国旗,都成形于两百多年前,建国时的精神已随着时间变成了一种旧时文化,在当代已不再政治敏感;新西兰、澳大利亚是政治上的“小国”,希望提高自己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而中国是近代遭遇内敌外患,在尸山血海中建立起来的国家,且中国人又重视历史,至今依然对70年前甚至百年前的民族最黑暗的历史记忆犹新,所以国歌、国旗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依然是非常沉重和严肃的,这概念与其他国家国旗“自由平等博爱”、“蓝天大海南十字星”的小清新含义相比是不一样的。

此外中国已是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已不再需要四处张贴国旗来表现自己的存在,中国人有基本的大国心态。所以,中国人对国旗一事敏感、严肃,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徐大宝这个案例,虽钻了法律的空子,好在受到不少谴责。倘若连谴责都没有,反而认为“这是她的自由”或“她很冤枉”,默许她的行为,甚至滥发同情心,跑到她工作的直播平台打赏,她因此赚个钵满盆满,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无名网红,不努力提升自己的演技或唱功,而是模仿徐大宝这样穿着国旗装在国际场合蹭红毯,哗众取宠博取关注度牟利。

我在想,到了这时候,网红究竟爱的是国还是人民币?国旗在她眼里是什么?支持她的观众在她眼里是什么?《国旗法》在人们眼里又是什么呢? http://m.guancha.cn/mowang/2017_05_24_4098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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