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微博 Qzone 微信 孩子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跳楼,学校该不该赔偿?
11岁的男孩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怕开学后受到老师的批评,而选择了一了百了,从楼顶上跳下死亡。家长黄先生要求学校和教育局赔偿10万元~20万元,遭到拒绝。学校声称:孩子自杀学校并没有过错,何来赔偿一说? 6park.com 6park.com 11岁的男孩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6park.com 6park.com 结合本案来看,孩子跳楼发生在家里,不在学校。而且跳楼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学校布置的家庭作业,孩子因害怕学校的批评惩戒而跳楼自杀。学校可以对未完成家庭作业的孩子施以惩戒,孩子跳楼学校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要求教育局、学校赔偿,必须证明学校有过错。
假设孩子在学校跳楼自杀,是不是学校就一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
不一定!
学校有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上的责任,则可以免责。
以下情况下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的。
7、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群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没有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9、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6park.com 6park.com 并不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没有不当行为,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学校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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