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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兼谈“宗教能够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吗”
送交者: compact[★品衔R6★] 于 2024-05-03 15:47 已读 865 次  

compact的个人频道

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受到让·皮亚杰著作的启发,对儿童面对伦理困境所作的反应产生了强烈的兴趣。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他以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详细阐述了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个故事就是著名的道德困境故事——海因茨偷药。这个故事是这样的:

欧洲有个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本城有个药剂师新研制的药能治好她。配制这种药的成本为200元,但销售价却要2000元。病妇的丈夫海因茨到处借钱,可最终只凑得了1000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他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不仅没答应,还说:“我研制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

这个故事到这里,向故事的听众提出了疑问:在这个情景下,海因茨应不应该趁夜晚药房没人的时候,偷走这种救命药?为什么?



根据得到的答案和原因的不同,柯尔伯格得以研究儿童道德判断所依据的准则及其道德发展水平,并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会不会受到惩罚”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孩子,对于“海因茨偷药困境”的回答中,回答“应该偷”的理由是他偷的也不是什么大东西,如果不被逮捕,就可以去偷。而回答“不应该偷”的理由是如果会被逮捕和惩罚,那么就不应该去偷。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这对我有什么好处”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儿童,回答“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如果妻子一直对他很好,那他就应该去冒险偷药,救妻子的命;回答“不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如果妻子对他并不好,那他就不该自找麻烦,冒险偷药。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好孩子”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回答“应该偷药”的理由就变成了照顾妻子是丈夫应尽的职责,所以为了照顾好妻子,海因茨应该去偷药。而回答“不应该偷药”的理由则是做贼会导致自己声名扫地,给自己和包括妻子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和耻辱。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熟人社会”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回答“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尽管偷窃违法,但见死不救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海因茨应当去偷药,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而回答“不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偷窃违法,所以海因茨应该再寻找其他援助而不应该去偷药。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权威人士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福利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应该偷药”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盗窃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海因茨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海因茨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福祉而偷药,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稀缺药品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不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因为丈夫为妻子去做违法的事情已经超出婚姻契约的范畴,这种超出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康德所谓的“我们内心的道德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提供了唯一无条件的道德义务的源泉,因此为了拯救一条生命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值得的;“不应该偷药”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也可能需要这种药,海因茨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生命,偷药对于其他需要这个药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偷药。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无知之幕”(也就是你根本不知道自己会是这个决策中的哪一面)的考验之后再做出决定,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



当我们用柯尔伯格的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对照宗教信徒的言行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惩罚而信教(宣称“不信上帝的都要下地狱”的就是这一类),或是出于利己而信教(宣称“信教以后你能如何如何好”的都是这种),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浸淫在家庭所信仰的气氛中,为了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家人信教。倒是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是不信特定宗教的不可知论者,要么是相信一个抽象的“绝对精神”的自然神论者,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无神论者。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福利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自然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无神论者。甚至当一个宗教信徒开始关注社会总体福利和社会契约之后,他也会逐渐演变为一个自然神论者或不可知论者,而不再会是一个虔诚的宗教信徒。



换句话说,一个宗教信徒的言行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宗教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信徒”,甚至可能变成一个无神论者。这就和各种宗教信徒所宣称的,认为宗教能够“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是截然相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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