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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配件案,看看WTO是否有约束力
送交者: PRChina[★★声望品衔9★★] 于 2019-12-20 15:44 已读 62 次 1 赞  

PRChina的个人频道

回答: 贸易战与WTO--讲一讲WTO的“君子协定”给PR兄 由 凌飞电脑 于 2019-12-20 14:45

2008年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正式发布号称“中国入世第一案”的“中国—汽车配件案”( China—Auto parts)[1]上诉机构报告,不支持中方就专家组报告提起的上诉,裁定中国在本案中败诉,2009年8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第10号令,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修改,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该文件第十一章“进口管理”中的相关条款。2009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第68号公告,宣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相应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6年第38号公告。至此,持续了三年之久的汽车零部件争端在WTO法律层面正式画上了句号,中方在本案中全面失利。当我们再次反思整个争端解决过程时,可以发现中方几乎处在“一边倒”的劣势之中,中方的大部分意见都没有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采纳。推究原因,中国在WTO法律上的准备和研究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正应了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先生曾经的告诫:“入世最大的风险是对游戏规则的无知。”关税与国内税的界分是“中国—汽车配件案”的核心法律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以及背后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在案件中,争端解决机构认定涉案措施下的税赋( Charges)[2]性质为“国内税”而非中方主张的“关税”,这是我国失利的首因。关税与国内税究竟该如何界分,本文不揣浅陋,以本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为基础进行考察,以期有助于我国进行必要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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