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park.com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美国军队在天灾面前的职责。面对严重天灾,中国和美国在军队调度程序和政治运作模式这两方面显现出了巨大的差异。 6park.com在中国的救灾体制中,解放军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军队的职能本身就包括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海上搜救、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任务。实际情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无论是洪涝、泥石流还是火灾、地震,当毁灭性的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冲在救灾最前面的抢险主力总是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 6park.com美国军队在和平时代的既定任务中没有救灾的内容,军队的主要功能就是四处征伐、对外用武。 6park.com以下文字摘自网络,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在美国,在灾难前你得不到美国大兵的帮助的。 6park.com美国的军人不认为自己应该主动帮老百姓的忙,老百姓也没有箪食壶浆的传统——因为从一开始,美国养军队就是为了执行对内和对外的镇压职能。美国也就自然没有“人民军队为人民”和“子弟兵冲在救灾一线”这些说法。 6park.com另外,美国自建国以来遵循的政治传统一向偏爱权力制衡。《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各州民兵的总司令”(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Militia of the several States)。但是第1条第8款又规定:“国会有权力:宣战;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clare War; To 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To provide and maintain a Navy; To mak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and and naval Forces...)这两个法律条文把战争的权力分散到了总统和国会这两个不同的政治实体,目的是为了避免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 6park.com理想总是丰满的,而现实是骨感的。既然“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宪法没有赋予总统宣战的权利,那么总统就只能……不宣而战了。美国历史学家和作家托马斯·伍兹写道,“自朝鲜战争开始,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总统身为军队统帅的表述,常被理解为其有权在外交事务中采取必要的手段,或至少是可以在实际运作中未经国会同意就派出军队参战。”事实上美国建国以来总共经历的几百次战争和军事行动,只有5次国会由国会宣战,大多数情况下总统直接就去调动军队了。无数的历史案例向我们展现了美国是如何以“人权”等各种借口对别国进行武装干涉、不宣而战。 6park.com当然,国会也不会轻易让总统得逞。经历了越战以后,美国国会于1973年提出《战争权力决议案》(War Powers Resolution)意图限制总统的战争权力。根据美国立法制度,提案成为法律前必须在国会得到过半数票的同意并且需要总统最后签署。国会通过了这则决议案之后,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果断行使了否决权(veto)。国会要推翻总统的否决,必须在参、众两院各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一般情况下,三分之二的赞同票很难获得,不过当时这则法案成功通过了,最终成为了法律。 6park.com《战争权力决议案》第三款要求总统在决定使用武力前“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征求国会的意见。并且如未获国会批准而出兵介入敌对行动,必须在60天内撤兵。如果超过60天,国会还是不授权,总统只能调用美国海军陆战队。海军陆战队是一个独立军种,其主要职责是运用美国海军的舰队快速抵达全球各地执行战斗任务。1878年通过的《警卫团法案》(Posse Comitatus Act)禁止使用美国陆军和海军于国内执法,后成立的海军陆战队和空军亦在此限。 6park.com所以在美国,无论是作为美军统帅的总统还是拥有宣战权的国会,由于政治体制的设计和英美法系的传统造成掣肘,任何一方想要指挥任何一个军队单位在国内开展保护人民安全的行动都非常困难,遑论调动上万人参与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