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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贱任重的古代“法医”——仵作
送交者: jeffg[★★太尉★★] 于 2021-07-27 18:44 已读 1495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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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辞源》等辞书解释“仵作”说:“旧时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据考证,“仵作”一词,原作“仵作行人”,本意是指经营殡葬行业者,最早见于五代时期王仁裕所著《玉堂闲话》及和凝等著《疑狱集》。在宋代,某一行当称为“某某行(音háng)人”(仵作一行被称为“仵作行人”),又称“团头”。如《水浒传》第二十六回里,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王婆说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敛”。此处“团头”即仵作别称。

“仵作”为什么取了这么一个略显奇怪的名字,有何深意?东汉刘熙所著《释名》中解释说:“午,仵也,阴气从下上,与阳相忤逆也”。“仵”字表示阴阳相克、忤逆之意。古人认为活人属阳,身上充满阳气,人死之后,阳气消散,充斥阴气,即俗话所说的“阴森森”的。元代徐元瑞在其所著《吏学指南》“狱讼”篇中解释“仵作”说:“仵作,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仵字从人从午,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仵作名中人也”。这几句话不太好理解,大概意思是说,仵作是介于死人和活人中间的“中人”,即“中间人”,因为他既和死人又和活人打交道。之所以用“仵”命名,是借助“午”时阳气最盛,以防止死者阴气过重对生者造成伤害,这和古代行刑杀人选定在“午时三刻”阳气最重时是一个道理,都是一种“禁忌”和化解。
“仵作”一词虽然出现的相对较晚,但这种职业的历史却很悠久,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据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古代有关法医学检验最早的记载出自《礼记》,《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理”指“理官”,在古代是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官员,后世“大理寺”“大理寺卿”即源于此。理官的职责是“瞻伤、察创、视折、审断”,根据东汉蔡邕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伤、创、折、绝”分别指“皮外伤、肌肉伤、骨伤和骨骼肌肉伤”四种不同的受伤状况,“理官”进行的“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行为即“后世检验之法”。可见,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

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许多涉及秦代律法的内容,其中《法律答问》与《封诊式》两则与司法检验密切相关。《法律答问》中记载,对于斗殴的惩处,要根据检验鉴定的具体结果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惩处。《封诊式》与司法鉴定的联系更密切,“诊”即诊断、勘验,“式”即格式,“封诊式”即有关诊断勘验程式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载的检验涉及对活体、尸体、首级的勘验以及犯罪现场的调查,内容十分广泛。进行检验的人员被称为“令史”,令史有“隶臣”即男性奴隶作为助手,负责搬运尸体、进行测量等,另有“隶妾”即女性奴隶专为女性进行检验。
唐代司法检验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唐律》中对司法检验的程序、对象以及责任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到了宋代,对司法检验机构、人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北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本路州县的刑狱。提点刑狱官员主责是审理案件,查明实情,在断案过程中赶赴现场亲自检验。《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曾经在江西、两广等地担任过提点刑狱,在大量司法检验积累的基础上,写出了《洗冤集录》这部举世闻名、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法医学著作。除了《洗冤集录》之外,宋代还出现了司法检验的格式化文件《验尸格目》,对清代使用的《尸图》《尸格》等司法检验格式化文书起到了先导作用。


《洗冤集录序》,图源:孔夫子旧书网
宋代法律要求主管刑狱的官员必须亲自进行检验,以免仵作从中做手脚。自元代开始,司法检验的主体变为“仵作”,官员虽然也必须到场,但并不亲自动手进行尸检,只是起监督作用。这种变化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代之前,中央与地方虽然事实上有仵作存在,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清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就仵作设置做出明确规定,“大县额设仵作三名,中县额设两名,小县额设一名。仍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即使是在户口稀少的小县,至少也有仵作一人、候补一人。雍正十一年(1733年),朝廷又下诏,在中央刑部专设仵作二名,结束了此前刑部遇到案件向京师五城兵马司借调仵作的局面。乾隆五年(1740年),朝廷又下诏明确,各地仵作出现缺额要及时补充,不得侵吞仵作的工食、银两,违者要对地方官进行惩处。到了清代,自先秦时期就已萌芽的司法检验制度和专门人员已经完善、定型。 6park.com

清代仵作都是面向社会招募,在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在地方由州县进行招募,一般是在原设仵作出现缺额、亡故或被辞退等情况下遇缺即补。招募之后,官府要进行一段时期的培训。每名仵作发给《洗冤录》(即《洗冤集录》)一部,选派对该书明白晓畅的师傅进行详细讲解。官府每年要对仵作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形式是让每个仵作讲解《洗冤录》中的一节,讲解明白的给予奖励,讲解悖谬的进行批评,勒令限期学习整改或予以辞退。


《洗冤集录》中的“检骨图”
仵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跟随长官赶赴命案现场进行检验。清代对人命案件非常重视,以州县为例,地方上如果发生“斗杀、故杀、谋杀”等案件,知州、知县等正印官必须立刻带人赶赴现场。如果正印官因故外出,则由知事、吏目、典史等官,带领老资格的仵作赶赴现场查验,写明查验情况,等正印官回来之后填写上报。如果正印官暂时不能回来,就请临近的州县正印官前来查验填报。
虽然是地方官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验,但他们只是起监督作用,自己一般不会动手查验。设想一下,当时没有隔离衣、没有橡胶手套,没有口罩,也没有其他的防护、隔离措施,而面对的是可能已经变质、腐烂、发臭的尸体,官员老爷们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凑到跟前仔细查看的。
仵作检验尸体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操作流程,按照《尸图》《尸格》等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要进行“喝报”,所谓“喝报”即大声报出检验情况,如死者身长、五官七窍是否流血、身上是否有伤,伤口的长短、深浅、颜色,所受伤害是刀伤、烧伤、摔伤、溺亡等何种性质。除了要完整报出尸体情况外,还要做出对死亡原因的判断,以便官员断案。按照清代法律规定,仵作进行检验后,官员还要进行复检,为的是防止仵作检验不细致或弄虚作假,但这项规定执行的如何,就因人而异了。
检验完成后,仵作要填写“甘结”,即担保所写内容属实甘愿承担相应后果的检验文书,将刚才喝报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防止漏报、错报,以消除当事人及亲属的争议,也为后来断案保存基本资料。事后,官员要根据仵作所写甘结及其他材料汇总写成司法文书逐级上报。
清代仵作的境况可以用“位卑任重”四字来概括。“位卑”即地位卑贱,清代律令明确规定,“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一个“贱”字决定了仵作地位的低下和卑贱。《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仵作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违者要处以杖刑一百。不但仵作本人不行,其子孙后代也不能参加科考,哪怕是过继给良民为嗣也不行。这样一来,许多仵作只能世代相传、以此为业。据考证,北京一地,自清代直到解放前,仵作这一行当基本不出宋氏、傅氏和俞氏三姓,资格最早的宋氏从明代开始就以此为业了。
仵作不但地位卑贱,官府发放的工食银(即俸禄)也不高。京城中刑部仵作算是工资最高的,每月二两工食银、二两饭食银,一年有48两的收入,地方郡县的仵作一年只有6-12两左右。由于收入水平不高,许多仵作经常会利用工作机会向当事人、嫌疑人及其家属索要所谓“开手钱”“洗手钱”“烧香钱”,有的甚至收受贿赂后谎报、瞒报验伤结果,这种“灰色收入”是仵作重要的经济来源。
一方面仵作的地位卑贱,另一方面作用却很重要。无论什么样的人命官司,仵作的检验是最基本的程序,其检验结果是案件定罪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由于责任重大,清代律法对仵作检验疏漏、不实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按照《大清律例》记载,仵作如果“检验尸伤不实”要杖责八十,如果因检验有误造成他人无辜入狱,以故意陷害他人罪论处。仵作收受贿赂,轻者要予以开除,数额巨大要处以绞刑。不但如此,如果仵作工作出现疏漏造成冤假错案,其所在州、县长官也要追究连带责任,以此督促州、县长官对仵作工作进行严格监督。一方面地位卑贱,另一方面责任重大,夹在中间的仵作不是那么好干的。
仵作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有时候身不由己就卷入了朝堂上下的权力角逐和官场派系争斗中,很多重大案件中都能见到仵作的身影,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后续的发展演变。这里举两个清代的例子。
一是乾隆年间的海昇杀妻案。乾隆五十年(1785年),三十二岁的海昇担任吏部员外郎兼军机章京,虽然官阶不高,但系天子近臣,地位很重要,是朝堂上的明日之星。海昇与其妻乌雅氏不和睦,经常争吵。一日,两人因为琐事再起争执,海昇一怒之下一脚踢在乌雅氏胸口,造成其当场死亡。海昇误杀其妻后为逃避罪责,对外谎称其妻是自缢身亡。但乌雅氏的弟弟贵宁素知两人关系不和,怀疑是海昇故意杀人。按照清代律法,京师内的命案由步兵统领衙门首接之后再上报刑部,由刑部官员带领仵作进行检验。贵宁先到京城步兵统领衙门状告海昇。当时主管步兵统领衙门的是和珅,和珅知道海昇是其政敌军机大臣阿桂的亲属,决心利用这个机会打击一下阿桂。但阿桂也不是好惹的,其父阿克敦曾任刑部尚书十余年,树大根深,在刑部的人脉无人可及。有了这层关系,刑部官员授意负责检验的仵作李玉按自缢身亡上报,海昇的管家也给李玉以贿赂,于是刑部得出了“自缢”的结论并以此迅速结案。 在刑部作出自杀结论后,和珅并没有善罢甘休,他多次向乾隆皇帝上奏,说刑部有意包庇海昇。乾隆帝命刑部与都察院会同审理复查。刑部派出杜玉林、景禄两位侍郎和王士棻、庆兴两位司官,都察院派出左都御史纪昀(纪晓岚),还有两位御史。仵作由刑部派出的李玉更换为五城兵马司仵作王国泰。按说这么多的人员、这么大的阵仗,应该能够查出实情,推翻原来的结论,但经过一番折腾之后,复查结果仍是“自缢”,耐人寻味。
原来一切都是官场中的派系作怪。刑部派出的四人都是阿桂一党或与和珅有嫌隙,左都御史纪晓岚是阿桂之父阿克敦的学生。上层有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让王国泰这个小小的仵作如何据实检验。两次检验的结果都有利于海昇,乌雅氏家族拒不接受,通过和珅再次向乾隆帝上奏,要求再次进行复检。本来清代律法规定,尸检最多复检一次,但由于关系重大,牵扯到朝中重臣,乾隆特谕进行第三次复检。这次选派与双方没有瓜葛的户部侍郎曹文埴和工部侍郎伊龄阿主持,仵作是京城所辖大兴县仵作王全。没有了人事和利益纠葛,自然是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事后,参与包庇海昇的官员都受到惩处,阿桂罚俸五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纪晓岚“下吏议”,两位刑部侍郎和刑部郎中王士棻发配新疆,参与检验的两名仵作李玉、王国泰流放伊犁为奴。经此事件,朝中权倾一时的阿桂一党深受打击。
另一案件发生在清末的浙江余杭县,一个豆腐坊伙计的意外死亡,一个小小仵作引发了一波官场大地震,这就是有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该案件被称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几乎家喻户晓。案件过程我们不多说了。但是案件中的仵作沈祥错误的验尸结论(认为“小白菜”的丈夫葛品连是中毒死亡的,实际上是因病而亡),是导致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这一案件中,浙江省、府、县三级大大小小百余名官员获罪,其中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等人革职,余杭县知县刘锡彤革职发配黑龙江。而关键人物仵作沈祥因查验不准被杖责七十,处二年徒刑。这一历时三年多,跨越同治、光绪两朝的惊天大案才算是正式结案。
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进行司法改革,将“仵作”改为“检验吏”,并设置专门学堂进行培训,延续几百年的“贱役”开始向现代意义上的法医转变。
今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医的鉴定技术和手段与古代相比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再也不用“滴血认亲”“银针试毒”等传统、落后手段了。从古代仵作到现代法医,不仅是名称的变更、手段的更新,更是法制观念的升华,法治思维的体现。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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